让律师了解您的确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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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律师事务所经常会遇到潜在客户由于害怕披露机密资料而拒绝或不愿透露自己身份的情况。虽然有些客户出于商业或策略的原因而希望匿名是可以理解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客户应当信任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是可以保证其信息机密性的。此外,为了遵守《香港律师会专业守则》(《专业守则》)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律师必须在接受客户委托伊始就了解客户的身份。

保密义务

香港律师的保密义务有以下四方面。首先,律师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隐含了要求律师为客户资料保密的条款(见Parry-Jones v The 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 案[1968])。第二,律师负有民法侵权法上的保密义务。第三,律师也对客户负有衡平法上的保密义务,这独立于其在合同和侵权法上的义务。一旦违反任何此类义务,客户就有权对其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金及/或禁制令救济。

张国杰 合伙人 的近律师行
张国杰
合伙人
的近律师行

此外,律师有恪守客户信息保密的专业义务。《专业守则》第8.01条原则规定,“律师对其客户负有法律和专业责任,严格保密在专业关系过程中取得的有关客户业务和事务的所有信息”。此外该原则还规定,律师不得泄露此类信息,除非客户明示或默示授权他这样做,或者必须依法披露该信息。第8.01条原则的评注4规定,律师无一例外地对每位客户都承担此项保密义务,并且即使委托关系终止后,这一义务也将一直无限期地存续。违反保密义务的律师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保密义务对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公众对法律业界的信心至关重要。未经客户同意,律师事务所甚至不能透露其正在代理该客户的事实,更别说客户向律所披露的任何其他信息。事实上,对律师违反保密义务的投诉在现实中十分少见,这表明律师确实遵守并认真对待该义务。

利益冲突

律所必须要知道客户的身份,以便其进行利益冲突检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可以代理该客户。《专业守则》第9.01条原则在这方面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强制性责任,即“律师或律所不得接受指示为两名或超过两名客户行事,如果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重大的利益冲突风险”。

换句话说,如果某律师事务所已经代理了一位客户,随后又被要求代理利益会与该客户冲突或很可能冲突的另一位客户,则该律所不得接受第二位客户的委托。

这就是为什么知道潜在客户的身份是必须的。设想一下,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委托在法庭诉讼中代理原告,而该诉讼的被告以匿名的方式向同一家律所的律师寻求初步法律意见。如果律师向被告提供了意见,则就会违反他们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除了不能代理被告,他们也可能需要停止代理原告,这时原告就不得不承受因委托其他律师而造成的不便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反洗钱

潜在客户的身份必须向潜在律师披露的另一个原因是,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打击洗钱指引》,该条例可以在香港律师会实务指引P中查阅。该实务指引对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有着严格的要求。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作出合理努力,确定并在某些情况下验证客户(包括现有及新客户)的真实身份,而实务指引P则制定了推荐的身份识别和验证程序及政策。验证涉及审查可靠和独立的源文件、数据或信息。例如,只要条件允许,律师应当检查个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注册或成立证书等,以进行验证。

不仅对你的医生,而且对你的律师也应当诚实!

香港律师一直享有良好的专业声誉。患者求医时,坦诚的信息披露对于正确的诊疗是必须的。同样,为了使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客户的信任以及充分和坦率的信息披露也是不可少的。律师需要知道客户的完整身份,不仅是为了确定自己是否可以代理该客户,更是为了能向客户提供适当以及量身订造的法律建议。

张国杰是香港近律师行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852 2825 9427 或电邮 kwokkit.cheung@deacons.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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