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监管下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

作者: 王伟、甄庆贵,中伦文德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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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6月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此后六个多月内,由于证监会未能出台相应法规,私募基金的备案事实上处于停滞状态。

2014年1月17日,经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下称“1号文”)。1号文已经于2014年2月7日开始施行,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对于1号文的监管思路,我们简要分析如下:

 甄庆贵 Zheng Qinggu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执委会执委 Deputy director, member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Zhonglun W&D Law Firm

甄庆贵
Zheng Qinggu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执委会执委
Deputy director, member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Zhonglun W&D Law Firm

备案性质

在1号文下,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行业自律监管。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的事前审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备案不重要。

备案对象

根据1号文,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GP)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我们的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均应履行基金备案手续。根据我们与相关工作人员的交流,我们得知,之前处于模糊地带的债权性质的私募基金同样属于备案的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1号文虽然提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对该概念进行解释。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认为,对合格投资者如何定义非常重要。该等定义将会影响私募基金的架构设计、募资的工作安排以及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等多个因素。原来发改委的监管体系之下的要求是,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而该等投资者的门槛在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下是会调高还是降低,有待于监管机构的进一步明确。我们将进一步跟踪并及时与您分享相关的信息。

此外,1号文没有提及基金规模,根据我们和相关官员的交流,我们认为,无论基金规模大小,均需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王伟 Wang We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私募基金委员会主任 Partner, director of the privately offered fund committee Zhonglun W&D Law Firm
王伟
Wang We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私募基金委员会主任
Partner, director of the privately offered fund committee
Zhonglun W&D Law Firm

备案主管部门及程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统一备案并公示,相较于发改委要求的按照基金规模分头备案,大大提升了备案效率,更有利于监管层和公众对私募基金设立情况的整体把握,同时也对私募基金施加了更大的监管压力。

惩罚措施

基金业协会是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行政处罚权,1号文的性质为行业自律性文件,不属于中国法下的法律文件。

然而,违反1号文的行为,包括不进行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等,有可能会受到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甚至移交证监会处理等处罚。

有人认为前述惩罚措施没有严重后果,我们对这种观点并不赞同。首先,未来的有限合伙人(LP)都是有足够经济实力并且能够对市场进行判断的投资者,这些有限合伙人对市场、法规的熟悉程度都很高,他们在做出决定投资某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时候,一定会了解相关背景,特别是之前有没有受到过任何惩罚。其次,某些地方已经规定,未经过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通过年检。

总体来说,从发改委的监管到证监会的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而私募基金被正式纳入监管范围意味着私募基金获得身份认同,以后可以合法发展,这为行业未来的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应尽早针对自身的情况予以核查,并尽快采取规范措施以通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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