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禁令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及问题

作者: 周富胜,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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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禁令,又称“诉前责令停止相应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命令,要求对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一定行为,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本方当事人相关权利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2001年12月,我国按照国际上TRIPS协议的要求在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条例中确立了“诉前禁令”制度。2013年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亦增加了有关诉前禁令的条款,为在其他争议案件中运用诉前禁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商业秘密争议案件、隐私权争议案件等。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来避免因对方的相关行为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法院则需要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的申请,避免因错误适用诉前禁令导致当事人的损失。

程序规定

我国就有关诉前禁令的立法相对比较原则化,已有的法律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重点,是解决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诉前禁令的程序性问题,包括管辖法院、所需提交证据材料、担保事宜、复议及起诉等,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例对此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在此不一一赘述。

实体审查

如前文所述,由于中国大陆有关诉前禁令的立法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但对于是否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的具体判断标准等实体性问题,仍然是当前中国大陆法院面临一个普遍性难题。

周富胜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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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停止侵权纠纷案、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与矽玛特有限公司等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诉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等三个商标、专利争议案例中,法院均批准了相关当事人的“诉前禁令”申请。而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也批准了相关当事人关于“诉前禁令”的申请。

而诺瓦提斯公司(Novartis A.G.)与重庆新原兴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禁令纠纷案、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等争议案件中,虽然当事人能够证明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当事人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或案件所涉事实争议的认定不适宜在诉前程序中进行审查。

问题汇总

1.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最高院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针对“诉前禁令”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诉前禁令”的实体性问题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当事人在不同法院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后得到不同的裁决。

同时,除了在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中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诉前禁令”作出明确规定外,对于其他争议案件(如商业秘密争议案件、隐私权争议案件、公司股东争议案件等),只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亦导致法院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此外,2012年我国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仅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一章修订为“保全和先予执行”,并仅增加了“行为保全”,但对其他条款均未进行相应的修订,导致后续的条款仍然更适合在财产保全中的适用。

2.审查范围:在审查“诉前禁令”时要注意以下问题:法院是否有必要对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争议事实进行审查,比如申请人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如不发布禁令申请人将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申请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申请人的任何潜在损害等。若不加审查,则可能导致“诉前禁令”申请泛滥,若加以审查,则可能不符合“诉前禁令”中诉前的定义,导致法院审理程序的提前。

3.“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的赔偿: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相同,民事诉讼法仅对“诉前禁令”等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申请错误后法院如何处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作出相应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鲜有“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的情形发生,更鲜有被申请人因为“诉前禁令”申请错误而要求申请人赔偿的情形,但法律的不完善仍然可能给潜在的申请错误赔偿请求造成一定的困难。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随着“诉前禁令”案例的增多,最高院必将适时公布各种类型的典型案件,供当事人及法院参考。届时,当事人可以更好地在相关争议案件中运用“诉前禁令”来作为其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失发生的有效手段。

周富胜是胡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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