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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法域中,法律都规定了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或进行诉讼程序的时效期间。如果时效期间届满,诉讼请求被认为超过时效,或者法院对诉讼请求不再具有管辖权,或者被告可以对诉讼请求或程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期文章将探讨诉讼时效在普通法法域和中国的作用并以债务追偿作为例子来阐明这些概念。

普通法法域

在普通法法域中,民事诉讼受限于诉讼时效。这些诉讼时效是由成文法而非判例法规定的。在2006年Haward 诉Fawcetts案中,英国上议院Nicholls法官指出(引文一):

引文一 Citation 1

对诉讼时效的成文法旨在寻求两种冲突利益的平衡:一种是权利人有最大机会进行索赔的利益,另一种是被告不需要对陈旧的诉讼程序进行抗辩的利益。传统上来说,大部分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六年。

这可以追溯到1623年《时效法案》。

Statutes of limitation seek to hold a balance between two competing interests: the interests of claimants in having maximum opportunity to pursue their legal claims, and the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in not having to defend stale proceedings. Traditionally, the limitation period for most claims is six years.

This goes back to the Limitation Act 1623.

正如上述的引用,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请求权和诉讼程序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本质上来说,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被告而存在的。选择六年作为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因不是很明确。一些学者认为六年诉讼时效源自圣经,在《申命记》中,超过七年的债务必须被免除。

公认的是,首先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土地收回案件。1623年《时效法案》规定收回土地占用权的时效是20年。这是基于逆权侵占的概念,即独占土地超过相关时限后,占用土地的一方拥有优先所有权并且消除原业主的所有权。现在英国的逆占侵权时限为12年。

传统上,除了轻微犯罪案件之外,普通法法域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在英国,这是基于法律格言:nullum tempus occurrit regi,是指“对国王无时效”。不过,由于性犯罪案件中会出现证据方面的挑战,有些人呼吁对性犯罪规定诉讼时效。相反,在欧洲的大陆法法域中,民事和刑事案件通常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通常被称为“诉讼时效期间”(prescription periods)。不同于普通法法域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诉讼时效,大陆法法域通常会在民法典或者刑法典中进行相关规定。

在大部分普通法法域中,诉讼时效的长短取决于起诉理由。比如,英国1980年《时效法案》(以及受限于不同的例外和特殊情况)规定:

• 简单合同(包括追偿债务)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是六年;

• 盖印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2年(有关盖印合同或契据的讨论,请见《商法》第二辑第三期:《签订抑或签署:孰对孰错?》);以及

• 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是六年(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原告的起诉理由出现起或者原告知道损害或者损失起开始计算。大部分有关诉讼时效的法规都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中止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比如,在涉及儿童的案件中,诉讼时效直至儿童年满18周岁并且拥有健全的心智后才会开始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在原告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由于被告欺诈或者原告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违约救济会消失,无法再向法院就这些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债务追偿的诉讼时效为六年。诉讼时效从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或者偿还部分债务开始重新计算。在未约定固定还款日期或者无法确定还款日期的借款案件中,诉讼时效从借款人要求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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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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