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破刑民交叉之迷局

作者: 萧飞、张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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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案件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商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竞合、牵连的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首先通过刑事程序追缴,追缴不到位的,被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由于实践中刑事救济程序尚不完善,被害人往往无法通过刑事程序获得充分救济,不得不考虑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又可能导致民事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不稳定,造成诉讼成本和时间上的浪费。这些问题经常使被害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进退维谷。

界定困难

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界定困难,公安机关和法院相互推诿。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出台前,中国法律规定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若案件事实相同,则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若案件事实不同,则刑事、民事程序分别处理。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是:很多民事不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比较模糊,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何为“事实相同”,很难做出明确且一致的解读。这继而导致了公安机关与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相互推诿。

笔者近期在一宗涉嫌合同诈骗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被害单位追讨货款,在报案之初,警方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建议被害单位通过民事诉讼追缴。但笔者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审判庭未做实体审理,即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又将案件移送至警方。如此辗转,浪费了被害单位宝贵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萧飞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有效救济

实践中刑事救济程序不完善,被害人有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受中国传统的国家利益至上意识的影响,公检法机关往往更注重对罪犯实施刑罚上的惩罚和报复,而并不十分关注对被害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弥补和修复,这使得实践中刑事追缴相对低效。

在笔者代理的合同诈骗案中,尽管笔者和被害单位主动提供了充足的财产线索,但公安机关仍拒绝查封嫌疑人资产。笔者发现,与民事程序财产保全相比,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资产实施查控的标准更加严格,只有在嫌疑人的资产确实属于赃款、赃物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实施查控。本案中由于被害单位无法向警方证明保全资产属于嫌疑人犯罪所得,故警方迟迟不愿实施查控措施。

不利结果

民事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不稳定,有可能浪费被害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如果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由于案件所涉刑事问题尚未解决,民事诉讼程序有可能随时被叫停,民事裁判结果也有可能被推翻,这不仅无法使被害人获得救济,反而会增加被害人的诉讼成本、浪费被害人寻求救济的宝贵时间。另外,一旦被害人的民事案件被法院驳回,其已申请的财产保全将被法院裁定解除。此时若公安机关不能对嫌疑人的资产继续查封,反而会为嫌疑人提供转移财产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即使法院最终作出对被害人有利的裁决,被害人最终也可能一无所获。

张锐
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建议

近年来,“刑民分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院刘贵祥法官在2019年7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分开审理”的基本原则;最高院发布的《九民纪要》也对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的适用作了一定约束。然而,在实践中案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仍仰赖于法官和警方的自由裁量,民事诉讼程序的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

根据笔者多年来在代理涉外案件中的观察,国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民交叉疑难问题,许多国家已在制度层面上提供妥善解决方案。比如,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普遍采用分开处理的平行诉讼模式,民、刑程序之间无先后顺序,二者独立并存,如此有效避免了民、刑程序相互推诿、立案困难的情况。

除此之外,中国亟需建立高效的刑事案件追缴制度,使被害人对刑事救济途径重拾信心。在这方面,美国的联邦刑事赔偿令制度提供了参考思路:联邦法院可以对特定犯罪的被告签发赔偿令,要求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向案件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作为交换,法院可以选择减轻对被告的监禁等措施。这一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对被告的人身处罚,但可有效帮助被害人获取经济赔偿。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萧飞、律师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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