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clie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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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委托人?这似乎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理所应当最先了解的事情。有趣的是,这个问题似乎不如大家想象的那么不证自明,比如在普通法法域和其他法域的许多案例中,法院都不得不就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判决。

当律师为不是委托人的第三方,至少不是合同意义上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时,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比如,律师事务所可能会为了贷款银团或者承销团中所有银行的利益出具法律意见。再比如,代表卖方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同意买方使用其为卖方准备的尽职调查报告(参见《商法》第5辑第5期第101页:《责任上限》)。本期文章将讨论两个问题:1)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何时成立?以及2)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何时对第三方(即非委托人)承担责任?本文将从普通法和中国法的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何时成立?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一旦成立,就会产生许多影响。部分影响因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其他影响是由于合同约定而产生。比如,在普通法法域中,律师对委托人负有衡平法下的信义责任(参见《商法》第3辑第1期第94页《责任还是义务?》)。信义责任有两个核心要求:第一,律师必须要避免利益冲突(参见《商法》第1辑第4期第78页《案件,事务和利益冲突》);第二,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利用其受托人的地位谋利。

此外,职业规范或者合同的默示也会规定律师对委托人负有的责任。比如,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责任以及告知责任,并且他们还需要遵守默示的合同注意义务。

在普通法法域,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另外一个影响是委托人可以就其与律师的通讯内容享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参见《商法》第4辑第9期第78页《特权》)。

换种方式问这个问题: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合同成立之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让我们来看看普通法法域和中国是如何规定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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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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