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之争尘埃初定

作者: 牟笛、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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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北京)发表公开声明,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贸仲上海)作为其派出机构擅自对外自称独立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聘任仲裁员的行为无效。贸仲上海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贸仲深圳)随即作出强硬回应,不仅双双公开宣告独立,更先后用自行制定的新仲裁规则取代以往的贸仲仲裁规则,揭开了一场令国内外仲裁界瞩目的贸仲之争的帷幕。

 牟笛 Vincent Mu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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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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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家机构在中国仲裁领域重要的地位,事件引发了业内广泛的关注。其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对结局的猜测——贸仲最终究竟是分崩离析还是在争吵后重新归于一体?这不仅涉及中国仲裁的版图划分,同时也关系到千千万万仲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简要梳理这场贸仲之争的由来,分析撤裁案裁定对于未来中国仲裁实务的影响,笔者特撰写此文发表一家之言。

独立身份

2012年11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25号裁定书认定贸仲深圳为“独立仲裁机构”,驳回基于“贸仲深圳不适用贸仲北京最新仲裁规则导致程序违法”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裁案裁定)。2013年1月11日,贸仲深圳在其网站公开转发撤裁案裁定。这场沸沸扬扬的贸仲之争至此尘埃初定——撤裁案裁定表明,三家机构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各自独立发展的道路。

祸起萧墙

2012年5月1日以前,贸仲北京、贸仲上海及贸仲深圳共用同一份仲裁规则,即2005版贸仲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第2条第8项规定,如仲裁协议中仅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则申请人可以选择三家仲裁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立案。然而,在贸仲北京2012年5月1日推出的新版仲裁规则下,未来此类争议只能由贸仲北京予以受理。这一改变引发贸仲上海及贸仲深圳的极度不满,成为争端的导火索。

此后,贸仲上海于2012年5月1日开始适用自行制定的新版仲裁规则。贸仲深圳在2012年5月1日则宣布继续适用2005版贸仲仲裁规则,但在短暂过渡之后,于2012年12月1日也推出了自行制定的新仲裁规则。两机构的新仲裁规则不约而同地规定其受案范围仅限于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的案件,从而主动放弃了对有争议案件的受理,同时也避免了三家机构在仲裁协议层面的直接冲突。

法院态度

以往的审判实践表明,仲裁协议瑕疵是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最主要原因。贸仲上海和贸仲深圳的主动避让使得贸仲北京失去了一个反制贸仲上海、贸仲深圳的重要抓手,只能寄望法院系统未来基于贸仲上海、贸仲深圳的身份瑕疵推翻其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撤裁案裁定表明,法院系统在贸仲之争中决定采取观望的态度,不会仅仅因为贸仲深圳不服从贸仲北京的统一管理、不适用贸仲北京的仲裁规则而将其认定为非法仲裁机构。简言之,贸仲深圳的身份问题不会成为推翻其仲裁裁决的原因。这一态度显然有利于亟待获得身份认同的贸仲深圳,也使得情况类似的贸仲上海从中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撤裁案本身涉及的是一起国内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国内仲裁裁决撤销事宜无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撤裁案裁定目前而言只代表地方法院的司法态度,尚无法从中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未来出现针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类似裁定,则将构成法院系统对贸仲之争的最终表态。根据笔者目前从各方获得的信息分析,类似裁定的出现将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仲裁条款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贸仲北京、贸仲上海和贸仲深圳将成为三家名称类似却彼此独立的仲裁机构。基于中国《仲裁法》对于仲裁条款的严格要求,这一复杂情况将给仲裁协议的起草带来挑战。笔者的建议是,如当事人明确倾向三家机构的某一家,务必在仲裁协议中援引其准确、完整的名称,或直接采用相应机构网站上公布的示范仲裁条款,避免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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