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叫停两分会仲裁案件受理权仲裁规则、协议前景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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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最近宣布中止对上海分会、深圳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story_1_bldcietac贸仲华南分会(深圳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上海贸仲)拒绝采用2012年版贸仲仲裁规则(已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贸仲反而在2005年版仲裁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宣称上海贸仲是一个名为“贸仲上海委员会”的独立的仲裁委员会。深圳贸仲同样也宣布将继续采用2005年版仲裁规则。

这一冲突随着贸仲的公告再次激化。贸仲发表公告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贸仲或深圳贸仲仲裁的,应当取得贸仲北京总会(贸仲北京总会)的授权。贸仲接受仲裁申请的,由贸仲北京总会管理案件,当事人约定由上海贸仲或深圳贸仲仲裁的案件,仲裁地分别为上海或深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随后,上海贸仲与深圳贸仲发表联合声明作出回应,称贸仲的管理公告不具有约束力,不会影响上海与深圳贸仲的正常运作以及任何希望继续在上海与深圳贸仲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现有2012年版、上海贸仲版以及2005年版三套贸仲仲裁规则。2012年版仲裁规则对2005年版仲裁规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使贸仲仲裁程序更加接近国际最佳实践做法。修订的要点主要有:

  • 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措施;
  •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31.5万美元);
  • 专家或鉴定人应在必要时就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
  • 合并审理有关联性的仲裁案件;
  • 贸仲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而不一定是“贸仲或其分会所在地”;
  • 默认的仲裁语言不再仅仅为中文;
  • 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对客户的影响

由于贸仲内乱,许多领域都出现了不确定的情况:1、上海贸仲与深圳贸仲的仲裁应由哪些机构管理?2、应采用哪些仲裁规则——2012年版、上海贸仲版还是2005年版仲裁规则?

cietac-time-outs-cause-uncertainty-over-arbitration-rules-agreements当争议发生时,申请人很有可能会根据贸仲最近发布的公告向贸仲北京总会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或者仲裁条款约定适用根据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申请时生效的贸仲仲裁规则,那么将适用2012年版仲裁规则。

如果仲裁条款规定上海贸仲为仲裁地点,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以不符合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为由对程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上海贸仲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并将争议提交上海贸仲管理。反过来,如果申请人直接向上海贸仲提交申请,也可能会发生同样的情况。以上情形都可能造成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可采取的行动

对于已经签署仲裁协议并选择了上海贸仲或深圳贸仲的当事人,最好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 修改仲裁条款,规定由贸仲北京总会管理争议。这样将带来更大的确定性,同时继续以上海或者深圳为仲裁地。
  • 或者,当事人可以考虑签订补充协议,将以后发生的争议提交贸仲北京总会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

同样的,当事人在签订新合同时,应当考虑选择贸仲北京总会作为仲裁地(或者如果由于商业或政治原因,需要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的,当事人最好明确规定由贸仲北京总会进行管理)。如果客户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受到了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协助您达成替代性条款。

结论

贸仲与其上海及深圳分会之间的冲突对未来发生的争议有重要意义,并且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由上海或深圳贸仲进行仲裁的,这场内乱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降低未来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商业伙伴最好借此机会在争议发生之前共同重新审视已签订的合同。

见第39页专题文章《争端解决新局面》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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