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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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指定规则》)已于2017年4月27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指定规则》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为该规则下的指定机构。

《指定规则》吸纳了贸仲委丰富的仲裁经验和对国际仲裁多年的研究成果,并充分融合了国际仲裁中的实践经验和多位贸仲委仲裁员、律师等专家的宝贵意见,将2013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贸法会仲裁规则》)和《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利益冲突指引》(《利益冲突指引》)引入其中,满足和适应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和习惯。

满足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服务的多种需求。《指定规则》为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非机构仲裁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和操作性强的依据,可由当事人约定适用。《指定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在促进仲裁程序高效完成的同时,更加充分地发挥仲裁的灵活性等优势。

王文英
王文英

在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临时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案件中,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根据《指定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临时仲裁服务。另外,贸仲委可根据适用法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本规则的相关仲裁服务。

指定机构依当事人约定提供多种服务。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指定规则》的设定下为当事人提供多项仲裁服务选择,包括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仲裁员、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还可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核定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和聘任条件,承担包括收取仲裁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等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开庭室、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安排庭审记录等庭审服务以及提供案件秘书服务等案件辅助工作。

仲裁员由指定工作组指定。根据《指定规则》,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指定工作组执行。指定工作组由贸仲委聘请的五至七名资深仲裁专业人士担任,由贸仲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担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需在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国籍、案件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和案件紧急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指定仲裁员或确定仲裁庭人数,以保证指定工作的质量和被指定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符合个案的特点和要求。仲裁员的指定不受贸仲委现行《仲裁员名册》范围的限定。

依据当事人推荐名单指定仲裁员。《指定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指定仲裁员时采用推荐名单制,由当事人对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的仲裁员候选人名单进行删除并对剩余候选人进行排序,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将按照当事人的选择顺序指定仲裁员。推荐名单制在仲裁员指定过程中给予当事人提供意见的机会,同时对程序的每一步施加了严格的期限,以确保指定程序的效率和便利。

费用核定及指定条件书。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一般由当事人与仲裁员商定。在当事人与仲裁员无法就报酬和实际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经当事人或仲裁员请求可以对仲裁员报酬和实际费用进行核定。双方亦可以就报酬及实际费用达成和签署指定条件书,经当事人或仲裁员请求,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对指定条件书进行核定。

充分考虑各有关因素确定仲裁庭组成人数。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为一人还是三人。决定仲裁员人数的考虑因素包括案件的争议金额、复杂程度、当事人的国籍、适合出任的仲裁员人选的数量及案件的紧急程度。当事人在决定作出前,可就仲裁员人数发表其意见。

根据适用法及仲裁规则决定仲裁员回避与否。按照《指定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决定由其担任指定机构的仲裁案件中全部仲裁员的回避申请。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将依据适用仲裁程序法和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中关于回避问题的规定作出回避申请的决定,并于必要时参照国际律师协会的《利益冲突指引》,以符合国际标准做法。

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时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需要,《指定规则》规定了在当事人根据《贸法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案件程序管理服务。

《指定规则》的实施满足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服务的不同需求,并进一步完善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非机构仲裁服务的操作性及明确性。在“一带一路”倡议带动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蓬勃发展的前提下,《指定规则》为跨境争议当事人提供了新的争议解决方案。

《指定规则》中、英文版本可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网站参阅:http://www.cietachk.org

作者: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秘书长王文英博士及副法律顾问蒋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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