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就分会独立阐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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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起,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擅自宣布为当地独立的仲裁机构,在国内外仲裁法律界引起许多迷惑。一年多来,众多问题仍在困扰着当事人和仲裁界同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有必要澄清事实并阐明立场。感谢《商法》提供这个机会。

DDmainpic历史回顾

贸仲委是根据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下称“中国贸促会”)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原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1982年、1988年中国贸促会报请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贸促会在深圳和上海设立的贸仲委分会,其行政、人事、财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但业务上由贸仲委直接领导。根据贸仲委章程,贸仲委和分会是同一个仲裁委员会,分会是贸仲委的派出机构。分会的这一定位,符合中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符合历史,符合客观事实。

50多年来,贸仲委对中国仲裁法制建设作出的独特而重要的历史贡献有目共睹。目前,贸仲委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但也应看到,由于体制方面、历史方面等诸多原因,贸仲委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贸仲委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体制脱离贸仲委实际;在贸仲委与其分会的关系上,存在运行不畅、效能不高、整体合力发挥不到位、分会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调动和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贸仲委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进程,中国贸促会决定以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理顺关系(包括贸仲委与其分会之间的业务关系),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形成系统合力,努力推动贸仲委及其分会转型升级、共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中外当事人。(其中,贸仲委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于2010年完成,目前贸仲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arbitratesidebarpic规则修订

中国贸促会站在历史的高度,从谋求贸仲委全面发展、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统一规范管理、明确贸仲委与其分会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仲裁法》以及1988年《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中国贸促会于2012年2月修订了《贸仲委章程》和《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法》第六十六条授权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第七十三条授权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涉外仲裁规则,1988年国务院在上述《批复》中也授权中国贸促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因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完全是依法履行其应有的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贸仲委及其分会关系上,《贸仲委仲裁规则》所做的调整只涉及到业务分工和业务管理问题,与分会的行政、人事、财务无涉,这也符合当时两分会设立时分会所在地政府文件的规定。中国贸促会对贸仲委实施全面改革以及修订其仲裁规则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在贸仲委与其分会关系上,2012年《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主要修改有三项:一是将1993年《贸仲委章程》即已明确的“分会是贸仲委的派出机构”内容,纳入仲裁规则;二是积极落实《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裁决书统一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三是对于所谓“大条款”仲裁案件的受理分工重新划分(“大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由贸仲委仲裁,但未列明由总会或者分会受理的仲裁条款),明确此类案件由贸仲委受理,改变了以前任由当事人选择的做法。之所以对“大条款”仲裁案件的受理分工重作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一段时期以来比较突出的、部分当事人利用规则上的漏洞在贸仲委及其分会之间“择地仲裁”(forum shopping),侵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仲裁效率、破坏仲裁权威等问题,贸仲委及其分会深受其害,当事人、仲裁员对此反映强烈,人民法院也要求妥善解决。

审慎修订

中国贸促会严格依照程序,审慎开展《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贸仲委书面征求并认真听取了中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由法学专家、仲裁员和律师等参加的座谈会;贸仲委还“开门修法”,对社会公开《贸仲委仲裁规则》修订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贸仲委对两分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专门研究、提交专家讨论,并采纳了部分意见和建议。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修订以及全面改革的顺利完成,有助于贸仲委事业的做强做大,有助于事业的全面发展,分会也必将是改革的受益者。考虑到《贸仲委仲裁规则》实施后分会短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受案量减少问题,贸仲委提出愿意进行经济补偿,帮助分会克服短期的困难。通过反复调研、多方论证、慎重考虑,历经两年努力,终于完成了对《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修订。可以说,这次贸仲委仲裁规则修订工作,是贸仲委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讨论范围最广、参与方最多、程序最为严格、决策最为审慎的一次修订。中国贸促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公正性,不容置疑。

原贸仲委华南、上海两分会宣布独立以来,中国贸促会曾多次与两地政府沟通,以期尽快妥善解决问题。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应该得到切实维护。我们希望这一事件能依法尽快彻底解决。

于健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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