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新举措:《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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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更加有效地处理证据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结合贸仲《仲裁规则》规定和多年仲裁实践,适当参考中国民事诉讼中适合于仲裁的证据原则,以及国际律师协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制定了《证据指引》。《证据指引》经贸仲2014年9月26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CIETAC_picture证据举足轻重

证据在仲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是仲裁庭判断事实、明辨是非、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由于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在仲裁中照搬法院的诉讼证据规则,不仅不符合仲裁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而且还可能导致仲裁的诉讼化,使仲裁丧失自身的优势和吸引力,危及仲裁行业的健康发展。

指引内容

《证据指引》共26条,主要涵盖四个领域:举证责任;举证、取证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认定。《证据指引》的全文可在网上查询。

(http://cn.cietac.org/Rules/guidelines%20on%20evidence_c.htm)

就举证责任,《证据指引》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条则列出了可以免除举证责任的一些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常识;根据法律规定、已知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上述情况仲裁庭可依职权予以认定。

在举证、取证方面,《证据指引》制定了最多条款(由第4条至第14条)。其中,第5条针对举证期限做出了规定,仲裁庭可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规定合理的期限;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有权不予接受。

第7条则赋予当事人提出披露请求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指令对方当事人披露某些书证。请求方需阐明请求理由,并说明该书证的关联性和重要性。对方当事人不反对该请求的,仲裁庭应按照请求披露相关文件。对方反对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该请求。

《证据指引》第12条对证据保全做出了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另一方面,如果相关法律允许,仲裁庭也可以发出保全证据的指令。

在证据认定方面,《证据指引》赋予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某项证据的权力(第18条)。第19条列出了两种不予采纳证据的情形,包括:根据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免于披露义务的规则,仲裁庭可决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某项证据不予采纳,尤其是那些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通讯或涉及当事人之间和解谈判的证据;另外,仅在调解程序中披露的证据和信息在仲裁中不具有可采纳性,不得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填补空白

当前,国际上只有国际律师协会制订了《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中极少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或证据指引的,国内仲裁机构更没有这方面的先例。

贸仲适应仲裁发展的需要,总结自身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参考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中国仲裁的国情特点,制定出一套系统的仲裁证据指引,不仅为规范仲裁程序、确保裁决质量、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了保障,而且首开行业之先,填补了国内法律有关仲裁证据规则的空白。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证据指引》主要依据中国与仲裁相关的法律制定,因此在仲裁地位于中国内地、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为《仲裁法》的仲裁案件中,适用《证据指引》更为合适。

如何适用

《证据指引》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经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约定适用后,《证据指引》方可适用。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决定在具体案件中部分地适用《证据指引》,或者变更《证据指引》中的某些规则。

《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证据指引》不一致时,仲裁庭应适用《证据指引》。《仲裁规则》与《证据指引》均无规定、当事人亦无其他约定的事项,仲裁庭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可以约定,《证据指引》仅作为仲裁庭与当事人的参考,并不具有约束力。

相信贸仲《证据指引》的生效和适用,能让当事人获得更多选择、更专业规范的仲裁服务,并对中国仲裁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贸仲仲裁院副院长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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