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在收购破产保护企业中的应用

作者: 武坚、郭姝婧,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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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护为企业在发生经营困难和最终清盘间设置了一个缓冲带,然而往往这个时候的企业已经很难单凭一己之力改变颓势。通过优质企业收购破产保护企业不但可以为破产保护企业注入强心剂,更可以优化产业结构,达到资源的良好配置,提高优质企业的竞争力。

武坚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坚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等,股权收购条件下,或有债务和税务风险等情况的出现,非但无法实现对破产保护企业的复苏,而且将作为收购方的企业拖入某种难以预测的危机中;采取资产收购,又无法获得资质或牌照,达不到收购方企业的目的,有时还需承担管理风险。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税务规定,破产保护债务人被免除的债务与计税基数的差额,将按照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债务人被免除巨额负债,仅企业所得税一项,就使得破产保护企业难以尽早复苏。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意义是“破产隔离”,如果将资产证券化引入收购破产保护企业的操作中,有可能减小收购方企业承受的风险,并且可以通过创造金融工具融资减小收购方企业和破产保护企业的经营及资金压力,为企业移植的成功提供充足时间。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一种通过资产池(通常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作为创建和管理资产池的载体)将一种或多种缺乏流通性、零碎的财产入池证券化,从而出售变现的结构化融资手段。

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中,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界定为“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的界定

1、交易基础真实: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转让模式以真实销售为主,同时,由于现行规定并没有强调基础资产一定要与原始权利人完全脱离,仅以“影响专项计划设立”为限,因此又并非彻底的真实销售。其意在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基础资产的行为,如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贸易合同等。

2、交易对价公允:交易对价公允主要为保护“破产隔离”后债权人利益,意在规避发起人对其债权人拖延、逃避债务履行以及欺骗债权人的行为。

3、现金流独立、可预测、持续、稳定:现金流产生的基础是“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并且现金流的产生是“独立的”,似乎应当被理解为现金流的产生仅因基础资产“自主变现”而非靠经营等行为。但是,结合其他规定,靠“经营行为”带来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亦应包含在内。

在现阶段,基础资产的种类被限定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相对于其他种类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更灵活,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信托业务结合的重要意义,也为收购破产保护企业和资产证券化的结合打开窗口。

信托设计与收购企业资产证券化

根据我国《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收益权的法定地位和制度灵活性,资金、股权、债权、物权、合约化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权都可以进行信托设定以创造出信托收益权。

郭姝婧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郭姝婧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保护债权人的破产前信托设计的应用历史久远,最著名的案例是1968年英国的Barclays Bank Ltd v Quistclose Investments Ltd。针对破产后的财产信托也有先例,如管理破产财团信托。然而,针对破产保护程序启动时,直接以信托参与收购的方式被业界誉为“极具想象力的业务类型”。或许是因为法律上的不可行性、税务的难以操作性以及设计的复杂性,这种业务在实务中还不成熟。

因此,收购破产保护企业的信托设计,保守的做法是在收购完成后进行。“用好增量,盘活存量”,这是中央政府在目前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方针。

在优质企业收购破产保护企业后,将其作为企业的存量资产,灵活运用信托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剥离风险,最终实现企业的做大做强,达到债权人、收购方企业、信托企业、破产保护企业的共赢。

当然,信托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载体(SPV)、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机构、证券登记机构等各方的参与,周期也许很长。

但是考虑到实业发展的长期效益,特别是考虑到支持发展环保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等方面,这样做无疑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未来势必会有更多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从而增大其利益和价值。

武坚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姝婧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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