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合规性风险防范要点

作者: 刘云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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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又陆续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于2017年1月10日颁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于2017年6月30日颁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至此,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制度规范体系基本形成。资管产品管理人正确适用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和防范增值税合规性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刘云刚 Liu Yungang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刘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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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此基础上,财税(2017)56号文进一步列举了不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以此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有不同法律权利和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不一定要负担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可以和委托人约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由委托人承担,从而将增值税转嫁给委托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包括贷款服务和转让金融商品;二是其他业务,包括管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即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除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资产管理服务外的其他增资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保本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对于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但由于结构化安排实际上本金到期全部收回是否应认定为保本收益,存有争议。对此,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审慎判定。

资管产品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提供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应和交易对方明确约定利息和服务费是否含税。如无约定,则属于重大遗漏,可能引发争议。

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管理人发生前述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见财税(2016)36号文)第10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指金融商品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方式和税(征收)率。不同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其中,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他业务,如果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反之,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增值税申报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资管产品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上述五点是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核心要点,正确理解和适用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管理人防范增值税风险,达到增值税合规要求。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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