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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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中最常见的一类是违约损失赔偿,英文称之为“damages”(损害赔偿)。在绝大多数法域,这项救济是依法享有的,因而无需在合同中以明文形式规定。

合同也可以规定其他形式的违约救济,例如因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权利(参见《商法》第2辑第1期第58页《合同终结时》)。

Lexicon_cover_pic-CMYK另一种为多数法域所认可的合同救济是“补偿”(indemnity)。

本文将重点考查:(1) 普通法法域和中国对于违约赔偿的规定;(2) 英国法律对于补偿的处理;及 (3) 补偿是否是中国法律所认可的概念。

违约赔偿

在普通法法域和中国,对于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遵循两大原则:(1) 守约方有义务减轻损失;和 (2) 损失不能过于遥远(即损失必须是可预见的)。

在英国法中,有关损失遥远性如何认定的经典表述出现在Hadley v Baxendale(1854)9 Ex 341一案中:

如果缔约双方中有一方违反合同,那么另一方就该等违约应获得的损害赔偿应当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被视为根据事物发展的一般过程因该等违约本身而自然产生的损害赔偿,或者根据合理的假设,在双方缔结合同之际已为双方所预料的违反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引致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现了类似的原则。其中第一段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守约方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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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_Godwin-CMYK葛安德曾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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