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技术转移:法律制度及合同效力

作者: 陆蕾以及韩羽枫, 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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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权威报告,尽管中国大陆经济整体处于下滑态势,但高新技术的出口却呈增长态势。技术进口方面,中国企业也从进口设备转向技术本身;比起传统的“有形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交易在与中国有关的国际贸易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大陆现行的跨境技术转移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合同效力的问题。

技术进出口制度。中国关于跨境技术转移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为技术进出口”;技术转移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陆蕾 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陆蕾
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合作设计合同、合作研究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包含技术跨境转移内容的合同属于受到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制的范畴,而单纯的商标许可协议、一般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协议则不在此列。中国商务部是负责技术进出口审批和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省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不过,各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对登记手续的要求存在差别,当事人办理之前有必要事先了解。

技术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进出口技术的监管要求,中国大陆将技术分为禁止、限制、自由三类,需要履行不同的审批或登记手续。总体来说,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是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因,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而不在禁止和限制技术目录之列的技术即属于自由进出口技术。

禁止类技术严格禁止进出口。根据《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限制进出口类的技术,进出口方必须向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部门申请限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才能对相关技术进行跨境交易。自由类技术则无需进行审批,仅需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当事人对影响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须给予重视。合同的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同目的的先决条件,而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有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效力相关的条款。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体系根据效力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这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效力存在差别。首先,《合同法》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该法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基于《合同法》的层级,违反以上规定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当然无效。

韩羽枫 润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
韩羽枫
润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

其次,国务院制定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条例》)、商务部制定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办法》)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效力问题也有规定。然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却因其层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合同法》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条文中包含“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限制受让人使用改进的技术等限制性条款”的规定。由此,如果当事人在拟定相关的技术合同时违反了上述强行规定,合同或者相关条款将通常被认定无效。

而《办法》属于由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其规定:“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但实践中,没有取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却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行政规章”未在其列。结合笔者的实际经验,尽管《办法》中存在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可能不会简单判定未取得许可证的技术进出口合同无效,而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对那些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司法机关很可能不会因未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而否定其合同效力。

综上,技术的跨境转移属于中国大陆严格监管的领域之一,涉及较多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当事人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所了解。

作者: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蕾;知识产权顾问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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