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税收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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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8号通知),该通知于2016年4月起开始实施生效。

story_4_pic_1第18号通知主要有两个影响:(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征收新的税种,以及(2)新规定从之前的负面清单转变为允许进口商品正面清单。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质检总局根据第18号通知在10天公布了两批正面清单(第一批清单和第二批清单),并且对正面清单公布了两个解释。此外,国家海关总署还发布了公告,对新规定下的相关时间问题进行说明。

新适用的税收种类

新规定出台前,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商品适用行邮税,该税收是为了方便用于个人消费的个人物品通过邮寄快递或行李托运方式进口。这对根据正常商业渠道进口的需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的商品会产生不公平的价格优势。新规定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改变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商品的缴纳税收金额来改变这种现状。

根据第18号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需要征收其他进口税收种类,具体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些税收的税率将根据商品在关税清单下的关税种类确定。例如价值2000人民币以下的包裹,可以免除关税,并且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各自减免30%。

同时,税务机关也修改了目前的行邮税制,实质性提高了税率。在新的税制下,行邮税会继续适用于私人物品,但是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通过增加行邮税的税率,中国意图将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从不合规的外国网站转移至严格监管和批准的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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