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纸媒作品,网媒需三思

作者: 王亚东、陆蕾,润明律师事务所
0
176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庆报业集团不久前发布版权声明称,集团下属各报刊网和平台享有的版权内容,仅限所属系列媒体作为第一网络发布平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畴外,未经书面授权许可,其他任何网站无权使用。

该则声明再次引发各界对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无偿转载、摘编传统纸媒作品,对纸媒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这一问题的关注,同时引发了人们对该声明的法律依据以及网媒转载纸媒作品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讨论。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著作权人许可

一般情况下,网络媒体“转载”纸媒作品均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上可知,只要法律、法规没有其他规定,未经纸媒许可,网络媒体将纸媒作品上载至自己网站,供公众浏览的行为,显然属于侵犯被转载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

而且,网络媒体对纸媒作品的转载并不属于法定许可范畴。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只涉及了报刊转载问题而其未涉及网络媒体转载问题。

现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在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的规定。

可见,曾经有一段时期,网站转载其他纸媒作品是有法定许可的。但随着纸媒与网媒之间冲突不断激化,此条在社会中产生了很大争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上述条款。

进一步明确义务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用、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这进一步明确了网媒转载前需要履行的义务。

只有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网络媒体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与网媒转载纸媒作品有关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等媒体刊登其他报纸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时事性的评论,以及时事内容的图片,均不属于以上“时事性文章”范畴,网媒要转载仍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方可;3)报纸等媒体刊登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

需求对接

综上,网媒转载纸媒作品除极个别情况外,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笔者认为,重庆报业集团这样的传统纸媒之所以作出上述声明,根源在于其为报道、采编所花费成本巨大,却被网媒无偿占有。其实,部分网媒并非不愿意去取得许可及支付报酬,而是碍于取得许可的过程常常缺乏效率,许可费又缺乏标准和透明度。

如果国家或者行业协会能够搭建一个类似于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机构那样的集体管理组织,使纸媒与网媒的需求充分对接起来,才是真正解决两者之间冲突的根本途径。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陆蕾是润明所合伙人

Run_Ming_logo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

新华保险大厦1806

邮编:100022

Suite 1806, NCI Tower

12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10 65693511

传真 Fax: +8610 65693512/13

www.runminglaw.com

电子信箱 E-mail:

wangyd@runminglaw.com

lul@runming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