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专利适格性

作者: 李辉,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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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关于计算机实施发明(CII)专利适格性的法律在不断改进。关于CII专利适格性,最基础的规则是:一件适格的发明应当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并实现技术效果。上述三项要素应当体现在专利权利要求方案中,且该方案控制、指引或处理计算机的外部或内部对象。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李辉专利适格性
李辉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法律明确禁止对仅涵盖思维活动和科学发现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授予专利。因此,无论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案如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律不予接受某些类型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数据结构,包括……;一种算法,包括……;一种股票交易模型,包括……。

可被接受的CII权利要求形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一种执行软件步骤的方法;(2)一种储存软件的可读介质,该软件被计算机执行时可实现一种方法;(3)一种由功能性模块(对应于软件步骤)定义的设备;(4)一种设备,包括一个处理器和一个由该处理器执行的软件。

适格实体要求。除形式上的要求,针对CII专利适格性的实体规定还要求权利要求方案能解决技术问题,采取技术手段,并实现技术效果。

1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一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且应当用于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申请保护之发明的技术效果。技术特征应当与非技术特征(算法、商业模式等)相互关联、作用。单纯的数学计算不具专利适格性。仅将计算机用于一个不具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性的非技术方案不足以使该计算机成为一种技术手段。

2技术问题和效果。除了非技术问题和非技术效果,申请保护的方案应当至少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并实现一种技术效果。技术问题和效果与现实世界中具有技术性质的客体有关,例如,创造物理客体,建立物理联系或改善物理特征。相应地,申请方案的结果应当是获得/改造一个技术客体,使用一个技术客体以获得/更改信息,或改变一个技术客体的运行方式等等。具体而言,三种技术要素应当体现在权利要求方案中,而该方案控制、指引或处理计算机的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控制、指引和处理外部对象包括控制外部运行流程或外部运行设备、处理或交换外部数据、控制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等。就外部对象(有形的物体或无形的数据/信息)而言,具有物理性质是极为重要的。该对象应当具有自然或技术特征,包括物理、生物、化学、天文特征等。该对象不能仅仅是由人类定义的符号。

与现实世界的交互有助于增加权利要求方案的适格性。这不仅只是为了满足技术要素的要求,也反映了对过于宽泛的概念或想法授予专利的担忧。控制、指引和处理内部对象包括改善计算机的内部性能、管理计算机的内部资源,以及改善计算机内的数据传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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