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案对履行强制公开要约义务的启示

作者: Gian-Andrea Capre、高悦,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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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开要约收购的瑞士法律规定,在瑞士上市的目标公司内所持股份超过公司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一的人需要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此项义务要求股份收购人按照特定最低价格向所有股东进行公开要约收购。法律禁止向股东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和其他大股东)支付溢价。

豁免或提高门槛

通过股东会议,瑞士目标公司可以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以免除股权收购人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或者将该义务的最低门槛从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一提高到49%(提高门槛)。

另外,公司也可以制定选择性豁免条款,也就是为具体交易中具体个人的利益而提供豁免。豁免和提高门槛条款都是瑞士法律有别于国际通行做法之处。

Gian-Andrea Caprez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管理律师
Gian-Andrea Caprez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管理律师

西卡集团:有争议的豁免案例

在近期涉及豁免条款的一个案例中,瑞士建筑化学材料生产商西卡集团的家族股东们宣布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占表决权约53%(但仅占发行在外股本的约16%)的控股股份出售给法国工业企业集团圣戈班。圣戈班在某些领域是西卡的竞争对手。

家族股东们根据西卡章程中的豁免条款获得了控股股份约80%的股票溢价,而少数股东却一无所获。但是,西卡的董事会对该交易提出了反对,并且部分少数股东提起了诉讼,声称圣戈班不能适用西卡的豁免条款。该诉讼案件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迅达实施发售义务的提案

西卡的案例表明,即使在章程中规定豁免或提高门槛条款,类似的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在其他由家族控制的瑞士上市公司。因此,著名的瑞士电梯生产企业迅达集团召开了股东特别会议,提议股东采纳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选择性”条款,避免未来出现与西卡案类似的情况。但是企业并购委员会(TOB)否决了迅达的提案。TOB为什么这么做呢?

迅达由一组家族股东们控制,他们所持股份约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70%。该公司向其股东建议保留原有的豁免条款,并且为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建议在章程中增加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高悦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团队律师
高悦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团队律师

拟定的新条款原本提议,任何购买迅达公司股本50%或以上的收购方若要成为有表决权的股东,首先需要向所有股东提交公开收购要约,并且要约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其在此前十二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的90%。

该“选择性”条款完全基于瑞士公司法中的转让限制而提出的。通过该条款,迅达将能够确保在出现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向少数股东进行公开要约收购。同时,家族股东们将能够以最多10%的溢价出售其控股股权。通过保留原有的豁免条款,迅达旨在避免因家族股东群体内部的变动引发强制收购义务。

企业并购委员会的否决

在7月21日的裁决中,TOB确认如果一家公司实行豁免条款并且控股股东因此有权获得不受限制的控股股权的溢价,则实施强制性收购义务并将控股溢价上限设定为10%,从表面判断将对少数股东有利。

但是,在TOB看来公司可以实行数量不限的豁免条款,将给少数股东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还将为潜在的控股股权购买人带来不确定性,因为他们将受制于可以灵活解释的转让限制条款。

虽然TOB对迅达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意愿表示认同,但是它认为目前的法律环境还不允许迅达实行罔顾瑞士企业并购法律所规定的制度而另行制定一套自己的公开要约发售制度的做法。 根据TOB的说法,瑞士企业并购法律规定了强制收购义务以及豁免和提高门槛两项例外,但是除此以外未做其他折衷规定。TOB因此裁定迅达的提案违反了《股票交易所法》。

并购委员会的逻辑

在审议迅达的提案时,TOB认为如果瑞士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强制公开要约收购的规定,那么企业就可能制定出与法定的门槛和价格规定不相符的自行实施收购义务。

特别是,企业有可能重新实行控制权溢价,而之前这一制度已被瑞士立法机关废除。最后,TOB认为,控股股东也有可能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自行修改选定的解决方案,这也将损害少数股东的法律确定性。

同时,迅达董事会决定不就TOB裁决向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上诉,并取消了原定对拟定条款进行表决的股东会。可是我们不禁好奇,假设迅达提出了上诉,FINMA是否会与TOB持相同观点。

作者:菲谢尔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 Gian-Andrea Caprez、中国业务团队律师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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