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商业秘密

作者: 贺宇、高苹、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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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者能减少或避免损失、具有实用性并且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问:什么是竞业限制?

贺宇 He Yu 安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Beijing
贺宇
He Yu
安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Beijing

答: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法,是用人单位对于特定的员工于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的竞争行为进行限制,主要规定该人不得通过自营或加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机构从事竞争性业务。中国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中。这里我们只介绍基于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3至25条及第90条对于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定,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竞业限制补偿、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但这部法律未对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的情况如何处理加以规定。少数省市采用地方立法形式规定了比例不等的补偿标准。2013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至10条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问:竞业限制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高苹 Gao P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Beijing
高苹
Gao P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Beijing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签订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下文中竞业限制协议包括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此外还需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有哪些司法救济途径?

答:用人单位发现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从事竞争性行为的,除了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之外,还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若用人单位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若用人单位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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