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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法域间的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外部监管压力也不断增加,如何在当下生存是其面对的共同课题。李俊辰为您报道离岸法域如何吸引重要的中国业务

引中国商人目光的离岸法域数量日益增多,使用这些法域的目的也不尽相同。节税可能是其中一种目的,不过中国投资者今天似乎更看重离岸法域提供的灵活与便捷,以及有利投资者的法律框架。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传统离岸法域凭借其成熟的制度和为人熟知的优势,继续吸引着众多的中国投资者。

竞争日趋激烈

不过,其他离岸法域也在迎头赶上。一些离岸中心利用其地理位置优势,成为了进军更广阔市场的有效跳板。

例如,毛里求斯、迪拜的离岸银行中心正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投资非洲的通道。

至于在英国乃至欧洲的投资活动,“我们常常看到耿西岛和泽西岛被用于投资架构中,”Mourant Ozannes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管理合伙人Paul Christopher说。

各离岸法域在相互竞争的同时,还需要共同面对世界主要经济体施加的日益沉重的监管压力。近期颇具影响力的监管措施包括来自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来自欧盟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人监管指令》(AIFMD)。国际上掀起的监管浪潮可能还会推使中国也卷入其中。

监管压力

欧盟成员国必须在7月22日之前将AIFMD纳入国家立法。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注册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人,如果在欧盟国家销售其基金产品,将会受欧盟层面的监管机制所约束。

不属于欧盟的离岸中心正在积极采取行动,应对AIFMD指令。例如,“耿西岛将于2013年7月起推出一套双轨[监管]机制:对需要受AIFMD管辖的基金经理人制定一条新的监管路径;同时,对那些业务毫不涉及欧盟的基金经理人,继续维持现有的监管规定。”耿西金融发展局(Guernsey Finance)首席执行官Fiona Le Poidevin表示。

Adapt and survive-Fiona Le Poidevin

泽西岛也正在进行类似的准备工作。“新的基金管理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新管理规定将于付诸执行后正式公布,”泽西财经事务发展局(Jersey Finance)大中国区业务拓展总监李兆安说。“与此同时,泽西岛作为非欧盟法域,将通过另一套完全独立的基金监管制度,继续为无意引入欧盟资金的国际基金经理人提供一定程度的选择灵活性……”

美国也给离岸法域造成了不小的麻烦。“随着FATCA的执行时间日益逼近,国际社会对其更为关注。”奥杰律师事务所驻开曼群岛合伙人James Bergstrom表示。“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遵照其规定,承担识别投资者身份、通报等义务。”

就遵守FATCA事宜,开曼群岛政府已宣布将采纳美国提出的“一号模式”政府间协定。“该类协定涉及政府间税务信息的自动交换。”Bergstrom说。

Bergstrom表示,采用“一号模式”协定的好处在于“这类协定能为所有开曼群岛的投资基金简化程序,这些基金不需要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直接注册或与其联系,只需要向负责数据收集、通报及执行事务的开曼群岛政府机构上报相关信息,即可符合FATCA的要求”。

中国或许也会受这股全球监管浪潮的影响。“如美国FATCA等全球性改革或许也会加速中国国内的税务改革步伐”,并且“在某些方面限制对[离岸架构]的使用”,O’Neal Webster律所驻BVI群岛法律顾问Christopher Simpson说。

Simpson的预测似乎吻合了一位中国税务专家的看法。“中国税务主管机构正在加强对主要业务在中国的离岸公司的监管力度,”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刘天永主任说。

Adapt and survive- Liu Tianyong

就中国加强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力度而言,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其一是关于间接股权转让。“经常有这样的报道,说当地税务机关针对某些非居民企业之间的间接股权转让征收了高达数亿人民币的税款。”刘天永说。

另一方面是关于对受益权的承认。“许多企业设立离岸公司是为了从税务协定中受益。不过,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拒绝企业享有受益权。”刘天永说。

虽然面对监管挑战,律师们仍然看好离岸架构的利用前景。Bergstrom表示:“美国和欧盟近期的立法动向都需要仔细研究和关注,但是这些新动向都没有对开曼群岛基金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造成明显的威胁。”

离岸法域的优势并不仅仅体现在税务上。“离岸公司在使用时灵活性高,便于设计交易结构并将世界各地的参与者纳入交易。因此,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税务优惠有所减少,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根本没有税务优惠,离岸公司架构也将继续被使用。”Simpson说。

“对离岸控股公司架构的使用正呈上升趋势。我并不完全相信这纯粹是由税务因素推动的:很多时候,这是出于公司治理和股东保护方面的考虑,而非税务规划。”衡力斯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合伙人Colin Riegels说。

“由于离岸公司的灵活性和配套的法规……离岸法域的魅力不减当年;离岸公司仍然是一种投资者用于设计交易架构的宝贵工具。”康德明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合伙人Richard Hall表示。

一些离岸律师在挑战中看到了机遇。“市场参与者清楚意识到了监管环境的瞬息万变……”衡力斯驻香港合伙人Timothy Bridges说。“我们预计, 这将导致越来越多的客户转向……那些在离岸法域的办事处地域覆盖范围广、执业律师经验丰富的离岸律师事务所。”

话说回来,对今日的中国而言,并非只有欧洲和美国这两个战略市场。离岸法域还可以帮助中国公司实现其他目的。

非洲投资中转站

“中国公司越来越喜欢使用在毛里求斯和塞舌尔设立的离岸公司,”毅柏律师事务所塞舌尔和毛里求斯办公室管理合伙人Malcolm Moller说。这两个岛国拥有“广泛而坚实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

毛里求斯甚至还诱使中国公司改变了他们在非洲的投资策略。“过去,中国公司往往直接向非洲国家投资,这在短期内能带来回报,但从长期来看,这样做可能造成很大的麻烦。”Moller说。但是现在,“中国公司,尤其是那些国有企业,现在大多通过毛里求斯搭建他们在非洲的投资结构。毛里求斯能帮助他们减轻投资失败风险,并利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公司节税。”

“各公司选择这里还有另一个原因:毛里求斯与许多非洲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议;相关政府不做出赔偿,就不能随意接管毛里求斯公司的资产。”Moller补充说。

Adapt and survive- Malcolm Moller

与毛里求斯一样,阿联酋的迪拜作为投资非洲的中转站,也正日益受到中国公司的青睐。“我们所的非洲业务团队注意到,在迪拜建立公司并通过这类公司活跃于非洲市场的中国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众达律师事务所驻迪拜合伙人Eric Milne表示。“就地理位置而言,迪拜是前往非洲进行交易的理想跳板。”

Adapt and survive-Eric Milne

“在迪拜设立的自由区,中国公司可以成立全资子公司,无需阿联酋本国公民的参与,也无需阿联酋本国公司作为合资伙伴参与。”Milne继续说。

这些自由区还为外国公司提供了许多其他的优惠政策。据Milne介绍,这些优惠措施大致上包括:允许外资持有100%股权;不对外国公司(某些外国银行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外国公司除外)调回其本土的资金征税,免征公司税最长可达50年。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是该地区的重要金融中心。该金融中心在其所辖范围内建立了自身的普通法系法律制度,以及独立的司法制度和监管机构。“中国公司继续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其在非洲从事商业活动的‘枢纽’。”Milne说。

招徕富人

位于西印度群岛的巴哈马为满足富裕人士和家族的特别需要,一直在不断调整自身的法律政策。“毫无疑问,中国高资产净值人士和超高资产净值人士数量的持续增长,为巴哈马等一直以来致力于财富管理服务的离岸中心打开了机会之门。”巴哈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Aliya Allen说。

巴哈马群岛通过立法推出了“巴哈马执行实体(Bahamas Executive Entity [BEE])”,即一种用于建立财富管理结构、履行执行职能的公司。“BEE也可以持有履行执行职能的法人的股份、证券或其他所有人权益。”Allen说。

“BEE的优势在于能够去除财富管理结构顶层一些不必要的所有权结构、将控制权集中于明确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适当人选手中,并且基本上确保管理结构内保持适当的治理水准,以避免家族财富因家族内部冲突而受到损害,”Allen补充说。

巴哈马群岛还建立了一套“SMART基金”制度。“巴哈马由此有了一种独特的投资工具,能同时满足高资产净值私人投资者的结构需求和另类投资行业的要求。”Allen说。

“如果投资基金基本上是属于私人性质的,例如私募股权基金或家族理财室(family office)基金,那么这类基金采用SMART基金的形式,所处的监管环境就能与这类基金范围有限、具体的性质相适应,不会遭遇到‘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简单来说,SMART基金可以有效地提供与基金风险状况相配合的监管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省去繁冗的监管程序造成的阻碍。

欧洲岛屿

在欧洲,“我们应该指出爱尔兰是在不久的将来值得关注的一个法域,”迈普达律师事务所驻都柏林合伙人Andrew Quinn表示。

“我们认为,爱尔兰的税务制度有不小的利用潜力,包括其与中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Quinn说。“中国公司很有兴趣在爱尔兰设立控股公司,以此为跳板为在欧洲投资做好准备。”

Adapt and survive-Andrew Quinn

爱尔兰的飞机租赁产业闻名于世。“飞机租赁是爱尔兰的传统优势产业,因此受到了中国融资者和出租者的青睐。”Quinn表示。2012年3月,爱尔兰投资发展局(IDA Ireland)与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双方的进一步合作签订了
备忘录。

这两个海峡群岛认为它们是中国公司前往伦敦上市的有效跳板。鉴于在纽约上市的中国公司面对的监管压力不断增加,“伦敦交易所的AIM[另类投资市场]重新引起了有集资需要的中国公司的关注”,泽西财经事务发展局的李兆安说。

“在伦敦证交所上市的耿西岛公司数量超过了除英国以外的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域,”耿西金融发展局的Le Poidevin说。“在耿西岛成立的公司能在全球许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香港交易所。”

耿西、泽西两岛也积极地为中国的富人提供信托服务。在泽西岛,“为了实现税务规划和资产保护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在使用泽西岛的离岸信托服务,”李兆安说。

在耿西岛,“我们观察到,越来越多人利用信托服务进行资产保护、产业继承规划,以及管理活跃于全球范围的中国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富,”Le Poidevin说。

耿西岛目前正提议允许以中文公司名注册、成立耿西岛公司。据Le Poidevin介绍,国会已经原则上通过了《耿西岛公司法》中与此相关的修订。“中国客户对我们这个[修订]提议的反馈十分积极,”她说。据她介绍,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在四月末访问耿西岛时表示,上述举措显示出在满足中国客户的特殊需要方面,耿西岛已走在各离岸中心发展的最前沿。

耿西岛的投资基金服务也吸引了更多业务。“我们看到,诸如家族理财室等客户对共同投资结构(私人基金)的兴趣十分浓厚,”Le Poidevin说。

在另一边,泽西岛去年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令该岛感到欢欣鼓舞。“[这一协定]将对中港两地与泽西岛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李兆安说。她表示,这份协定除了有利于解决潜在的税务问题,还将“加强与香港交换所需税务信息的能力”。

泽西岛还推出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封闭式基金,可向最多50家成熟的职业投资者募集资金,能够享受少至三个工作日的快速通道审批,”李兆安说。

英属维尔京和开曼群岛

“海峡群岛[耿西、泽西两岛]在人们眼中利用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更新、更廉价的法域似乎每天都在涌现,提供貌似相近的产品,但这些产品并未受过市场检验,而且缺乏配套的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提供者,对交易的支持能力很有限,”衡力斯驻香港管理合伙人Jonathan Culshaw表示。

陌生的面孔可能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以塞浦路斯为例,Riegels注意到“在过去12个月里,中国投资者将大量资金用于在塞浦路斯购置资产”。然而,现在塞浦路斯正深陷金融危机,难以自拔。

或许这就是为什么BVI和开曼群岛仍然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过去12个月里,开曼和BVI仍然是推动涉华离岸业务的主要力量,因为中国客户对开曼和BVI更为了解,”汇嘉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合伙人黄敏筠说。“这两个法域拥有成熟的法律和司法体制,并且稳定、有效。”

Adapt and survive-Denise Wong“就离岸法域而言,BVI和开曼群岛占据主导地位,”Mourant Ozannes的Christopher也表示。“在我们香港办事处,去年我们开启的案卷有80%到85%是与开曼群岛或BVI有关的。”

“债务资本市场,[包括]公司债券、票据和混合型证券等,表现得十分活跃,”毅柏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合伙人Jeffrey Kirk说。毅柏所最近在复星国际间接所有的子公司发行10亿美元保证票据的交易中,担任了复星国际的BVI法律顾问。

Adapt and survive-Jeffrey Kirk

康德明律所的Hall也见证了债务资本市场的活跃。“我们看到,债券发行的数量和规模都有显著的增长,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高收益债券发行尤其活跃。”他说。“我们特别注意到,中国房地产开发商在债券发行市场上显得尤为积极。”

在保险和再保险市场,Kirk也看到了发展潜力:“中国的保险/再保险市场显得日益活跃,其中并购活动最为引人注目。”

相比之下,“过去12个月里,股权资本市场的中国发行人不那么活跃了,”迈普达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合伙人Greg Knowles说。迈普达主要从事开曼和BVI群岛法律服务。

Knowles的同事对此表达了乐观的看法。“我们相信,美国等资本市场对中国公司上市的负面情绪已不会再继续恶化;我们预计,今年股权资本市场的活动会增加,”迈普达驻香港合伙人聂淑娴说。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美国市场对中国公司上市的负面情绪,“今年最初几个月里,我们忙于处理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私有化退市交易,”迈普达驻香港合伙人张人仪说。

就办理私有化交易而言,开曼群岛似乎比BVI来得更忙碌,近来有好几家在开曼群岛成立的中国公司在进行或完成了私有化。举例来说,盛大网络于2012年2月在纳斯达克交易所完成私有化退市,阿里巴巴网络于2012年6月在香港交易所完成私有化退市,分众传媒和7天连锁酒店目前正分别在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私有化退市。

“核准收购交易和私有化交易时,开曼群岛法律中的合并规则常常被援引使用,”毅柏驻香港顾问Mark Cummings说。“阿里巴巴网络的私有化交易是通过另一种机制完成的,即《开曼群岛公司法》所规定的协议计划。”

汇嘉律所的黄敏筠也注意到了开曼群岛法律在私有化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如火如荼的私有化交易业务有巨大的增长空间,这既由市场的负面情绪造成,也受开曼岛法律中的合并机制所推动。”

奥杰律所的Bergstrom介绍了开曼群岛近期的其他发展动向。其一是关于公司治理。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就一系列公司治理提案进行了公众意见咨询,涉及的议题包括向所有开曼群岛金融服务机构颁布指导意见声明、加强CIMA对董事工作的监管等。这次意见咨询旨在“强化并澄清公司治理标准,提高金融服务市场的透明度”,Bergstrom说。

过去12个月里,开曼和BVI仍然是推动涉华离岸业务的主要力量
过去12个月里,开曼和BVI仍然是推动涉华离岸业务的主要力量

另一项关键发展涉及互惠基金。Bergstrom介绍说,开曼群岛修订了《互惠基金法》关于母基金(master fund)登记要求的规定。修订后,“如果某个开曼母基金只有一个受CIMA规管的子基金(feeder fund),那么无论子基金是直接投资于母基金还是通过控股公司间接地投资于母基金,母基金现在都需要向CIMA登记”,Bergstrom说。“修订后的《互惠基金法》加强了CIMA的监管力度。”

BVI群岛也和开曼群岛一样忙碌。“BVI法域被大量用于私人财富规划,”Mourant Ozannes的Christopher表示。“我们也注意BVI被广泛地用于融资交易中,例如石油钻探设施建设融资、私人飞机融资——我们看到大陆银行对这类融资业务的兴趣正日益增加。”

衡力斯驻香港合伙人Ian Mann注意到,BVI法院在过去12个月里接到了大量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争议案件:“BVI公司中国股东间的争议案件不断被提交至BVI法院,数量之多令人惊讶。BVI法院为本法域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吸引了不少当事人。”

BVI群岛在监管规定方面也做了一些变动。“BVI金融服务委员会针对BVI投资管理人的资格审查颁布了一套新监管机制,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生效,降低了监管力度。”毅柏律所的Kirk说道。

“如果投资管理人能达到若干标准……那就不需要再满足BVI《2010年证券及投资业务法案》和《2009年监管法》中繁重的申请要求及后续要求,”Kirk说。

例如,Kirk介绍,能到达宽免标准的管理人包括:在BVI设立的私募基金、专业基金或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或者将大量资金投资于BVI基金的外国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并且,该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总资产不超过4亿美元,或者封闭式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亿美元。

谈到未来,汇嘉律所的黄敏筠说:“我相信,由于开曼和BVI群岛具备获广泛认可的卓越国际声誉,在这两个群岛成立的公司仍将是人们在中国营商所热衷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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