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现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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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如今大家普遍会将仲裁当做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方式,但是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当事人和非仲裁律师并未充分理解临时仲裁和管理式仲裁(或称机构仲裁)的区别。无论怎么强调仲裁类型选择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因为这对仲裁程序的许多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正如其名,管理式仲裁是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在仲裁庭组成之前,需要仲裁机构指导当事人向前推进仲裁程序。仲裁机构通常会发出通知函,指明根据适用规则应该采取的下一步骤,比如确定被申请人就仲裁通知提交回复的最后期限,或者在当事人未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代表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因此,管理式仲裁或许更能满足不熟悉仲裁程序并希望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快速进行仲裁的当事人的需要。

HKIAC_pic为了保证仲裁机构有权管辖争议案件,必须有相关条款清楚规定某个特定仲裁机构将根据其仲裁规则管辖有关仲裁事项。比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示范条款中“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的措辞表达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担任管理机构的意思表示。

相反,临时仲裁指不是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约定临时仲裁的条款通常简单地指出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并最好确定仲裁地点。在这类仲裁中,当事人必须直接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以推进案件的发展。对于不熟悉仲裁的当事人来说,进行临时仲裁可能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有许多程序性工作需要处理。

在考虑选择临时仲裁还是管理式仲裁时,当事人至少应当考虑到以下问题。

成本考虑

选择临时仲裁而不选择管理式仲裁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式仲裁中,仲裁机构会收取管理费。不过,有人认为选择管理式仲裁的诸多好处通常会超过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产生的管理成本。

首先,管理式仲裁比临时仲裁更便于当事人管理仲裁庭费用。比如,在根据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按小时费率为基础计费或者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费。《HKIAC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费用的最高收费,即以小时数或争议金额为基础计费的收费上限。这使得仲裁庭的费用对当事人而言十分灵活且可以预测,让当事人可以制定相应的策略。

相反,临时仲裁的仲裁庭通常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费用安排进行支付,仲裁庭的费用没有上限。因此,当事人可能会花费很长时间与仲裁庭就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即使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的费用过高,当事人可能也不愿意拒绝仲裁庭提出的指定条件。在遵循《HKIAC仲裁规则》等仲裁机构标准指定条款以及有仲裁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心仲裁庭的费用受到了良好的监管。

效率考虑

国际商会委员会2015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当事人开销占仲裁程序全部费用的83%。因此,仲裁程序越迅速,当事人因为仲裁程序支出的费用通常就越少。

在这一点上,管理式仲裁有许多可以使仲裁效率最大化的机制,而这些机制在临时仲裁中通常没有。比如,《HKIAC仲裁规则》对追加当事人、仲裁合并等复杂的仲裁案件处理方式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同一仲裁中对不同当事人和/或根据不同请求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程序的费用和效率合理化。《HKIAC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仲裁程序,仲裁庭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由于管理式仲裁已经向当事人提供了仲裁程序的详细规定,这也可以节约在临时仲裁中就应当如何进行仲裁程序提交意见的时间。反过来,这对于降低仲裁费用有着重要作用。比如,一些临时仲裁条款可能很简单地列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地点或适用的仲裁规则。由于未进行约定,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决定之前需要提交多轮意见。相反,仲裁机构的规则通常会指定一个默认的仲裁地点(比如《HKIAC仲裁规则》指定香港为仲裁地),因此宝贵的时间可以用于案件的处理上。

当然可以理解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临时仲裁是首选的仲裁方式。比如,建筑和航运业传统上一直选择临时仲裁而不是管理式仲裁。不过,这种趋势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会有所改变。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和伦敦玛丽王后大学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86%的裁决是由仲裁机构而不是临时仲裁作出的,体现了当事人企业在选择临时仲裁和管理式仲裁时更倾向于后者。由于仲裁机构的创新和发展,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变得越来越具有吸引力,因为仲裁机构可以提供许多帮助并拥有久经考验的仲裁规则。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法律顾问吴昆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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