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境内仲裁可能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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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年来在涉外仲裁业务中代理境外当事人的经验,笔者注意到,很多境外当事人在获得胜诉仲裁裁决后,经常遇到无法执行的困难,由于无法执行,当事人通过辛苦努力获得的胜诉裁决成为了一纸空文。而导致执行困难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两个:

  1. 被执行人转移或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表面上看似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2. 各种人为因素导致涉外仲裁裁决在法院执行环节受到干扰。

arbitpppic仲裁裁决执行困难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针对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仲裁执行时面临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仲裁机构对权利人的保护最优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仲裁裁决的执行角度重新审视涉外仲裁条款中仲裁机构的选定条件。

裁决的执行情况

众所周知,境内外当事人在讨论仲裁条款时,通常均希望在己方国家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双方的谈判实力无法让对方接受在己方的司法管辖区域内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时,会出现由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仲裁的条款。由于此类条款在效力上会存在一定问题,此时如果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实际上是一个更佳方案。在第三地仲裁机构的选择方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由于其所处的优越地理位置以及香港特区独立于中国内地的、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体制而成为境内外当事人首选的第三地仲裁机构。虽然香港特区为中国的一部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于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是比照在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来处理的。

但是,选择在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非永远是境外当事人的首选。实践中,仲裁败诉一方很少会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大都需要由获胜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关键环节。

王亚东
王亚东

如果被执行人的资信情况不好,其很可能会在仲裁过程中或在获得不利仲裁结果后转移或隐藏财产。如果在仲裁开始时就对其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内地的法院只接受内地的涉外仲裁机构转交的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而不会直接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更不会接受境外仲裁机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这就决定了,如果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境外当事人无法请求内地的法院对内地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这就为内地当事人转移或隐藏财产留下了机会。一旦内地当事人转移了其在内地的资产,而且其在海外没有资产,这时境外当事人获得的胜诉裁决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纸空文。

但是,如果该涉外仲裁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内地的仲裁机构,在境外当事人提起仲裁时,可以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及时通过内地的仲裁机构向内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其转移或隐藏财产并且为今后的裁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何选择内地仲裁机构

如上所述,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角度看,当内地当事人在海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有可能转移内地财产时,境外当事人选择内地比较有声望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同时,考虑到内地当事人与其住所地的法院或其他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选择内地仲裁机构时,也要尽量选择内地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比较有声望的仲裁机构,以防止内地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或仲裁后对仲裁机构和相关法院可能产生的人为影响。例如,如果内地当事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以外的地区,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和北京仲裁委员会都是比较好的选择。如果内地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则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也是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对于涉外仲裁条款中仲裁机构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非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就一定对境外当事人有利,更不要认为选择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就一定对境外当事人不利。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他:电话 +86 10 6569 3496;电邮 wangyd@runm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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