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消除基础药物招标中的权力经营行为

作者: 夏毅斌,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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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采购领域广泛实行的基本药物招标制度中,权力经营主要是指在地方各省制定的招标政策及评选标准中存在对本省医药企业不当偏袒的行为,从而限制或排除了外省市医药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

问:相较于医药领域内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基础药物招标中的权力经营行为有何特殊性?

答:基础药物招标中的权力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是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而是负责基础药物招标的行政机关,其与因权力经营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医药企业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2. 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参与基础药物招标的医药企业;
  3. 因基础药物招标行政机关实施的权力经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医药企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问:目前基础药物招标中广泛采用的“双信封制”存在哪些利弊?

答:“双信封制”最早始于安徽的基础药物招标,其原理是将招标程序分成“技术经济标”和“商务标”两个标准打分。技术经济标即产品质量、企业规模、市场信誉等标准,商务标就是考量同类药品的价格对比标准。“双信封制”是卫生部向全国推广的基础药物招标方式。

夏毅斌 Xia Yibin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夏毅斌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双信封制”的实施一方面有效降低了药价,切断了“以药养医”的利益链条,提高了患者对药物的可负担性;另一方面因为各省在执行该制度时的标准并不统一,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在实行双信封制时利用评价标准的不一致而人为地设置了评价标准的实施细则,从而有目的地排挤外地医药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达到不正当地偏袒本地医药企业的目的。目前迫切需要统一“双信封制”的实施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全国医药市场。

问:基础药物招标中的权力经营行为损害了哪些主体的利益?

答:1、损害了外省市医药企业的公平竞争权。某些省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主管基础药物招标的行政机关在制定招标政策和评审标准时歧视外省市中小企业,损害了这类企业的公平竞争权。2014年3月14日,山东省公布2014年度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企业名单。名单出台前一周,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将主管山东基本药物招标的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告上了法庭。该公司认为,《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确认的政府采购政策违法,且存在歧视外省市中小医药企业的条款。

2、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在医药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生产的高性价比药品进入外地市场受到当地行政部门的不正当限制,导致医药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可能在本地无法购买到部分外地医药企业生产的质高价优的药品,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问:受损害的医药企业如何主张权利?

答:基础药物招标中的权力经营行为不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我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垄断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医药企业的公平竞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医药企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以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基础药物招标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其应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所制定的基础药物采购文件、招标政策、评审标准等是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并具有合法性。

问:未来如何打破权力经营及必要性?

答:商务部、发改委、卫计委、国家药监总局等6部门2014年9月发布了《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

该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其将成为打破医药行业权力经营怪象的里程碑。可以想象,如果任由权力经营下的不正当竞争继续泛滥,地方医药企业将简单依赖行政权力的庇护而不思进取,外地医药企业无法打破地方壁垒而导致其自身缺乏发展动力。届时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将举步维艰,并且权力经营必将成为权钱交易的温床而滋生腐败。所以抑制直至消灭权力经营的怪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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