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傍名牌 惩戒恶意抢注

作者: 王亚东、胡翠琴、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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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报道,“莫言醉”商标价值千万的新闻也人尽皆知;这则通过注册商标而一夜致富的现实神话,揭示了当今社会商标的价值。而商标价值的日益增长恐怕是中国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在利益的驱动下,抢注商标已经成为一些人“合法”获利的最佳途径,并催生了专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进而形成了一个集抢注商标、炒作、高价出售为一体的产业利益链,而这种产业链的逐步“成熟”又加剧了商标抢注现象。爱马仕、登喜路等522件国外知名商标遭抢注事件,再次使“恶意抢注商标”及“商标保护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针对恶意抢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启动了《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制止恶意抢注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起草工作,释放出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恶意抢注”现象并将加大商标保护的信号。

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出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了保护驰名商标和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并于2012年11月召开了“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情况通报会,集中认定了一批驰名商标。

恶意抢注原因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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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普遍认为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在中国大行其道,有如下主要原因:

  1. 过于强调申请注册商标、忽视对商标使用的要求。根据《商标法》实行的申请在先注册原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和保护申请在先的商标,这为恶意抢注行为提供了法律空间 ;
  2. 未明确恶意抢注的界定及处罚措施。由于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概念未作界定,使得实践中对于恶意抢注存在不同观点,给恶意抢注的认定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恶意抢注者的处罚明显偏轻,即使抢注者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恶意抢注,也仅承担抢注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在一本万利和风险几乎为零的情形下,恶意抢注便成了必然;
  3. 商标立法和执法存在漏洞。现行《商标法》关于恶意抢注的规定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对法规的适用和理解存在较大差异。

完善法律体系

胡翠琴 Hu Cuiqin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Lawyer Run Ming Law Office
胡翠琴
Hu Cu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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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在尊重中国注册在先基本商标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体系:

    1. 增加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义务,如规定商标申请人在商标初审后异议期满前,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否则即使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也不得注册;
    2. 在有关限制商标抢注的条款中明确恶意抢注的界定标准;同时,规定在商标异议或争议案件中,一旦申请人或注册人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恶意抢注,则由其承担对方启动该程序的成本,以此提高恶意抢注的成本;
    3.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相应条款,弥补《商标法》对于限制恶意抢注规定的不足。

      通过立法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事实上,遏制恶意抢注是《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近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草案》,可以看出立法机关为限制恶意抢注所作的努力:

      1. 《草案》在总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应建立在诚实经营、尊重在先权利的基础之上;
      2. 为防止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3. 针对实践中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傍名牌”现象,《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4. 设立针对性条款,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通道。

恶意抢注商标在中国的泛滥,固然有利益的驱使,但也有纵容其疯狂扩张的制度根由。商标权制度的重塑,可以引导人们回归理性认识商标的价值。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法》的出台是否能够从制度层面上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从而解决恶意抢注泛滥的问题,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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