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标抢注刻不容缓

作者: 王亚东以及胡翠琴, 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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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抢注这种奇怪的社会现象近来愈演愈烈。从篮球巨星乔丹、科比、姚明到奥运冠军叶诗文、孙杨,从演艺明星章子怡到钢琴王子李云迪,都无一幸免。国外一些知名品牌可能也有这样的经历:当他们打算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时,却发现同类或类似商品已经存在与其商标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抢注者以其抢注的“注册商标”待价而沽,或凭借这些“注册商标”向国外商标权人主张“权利”;或以名人为噱头提升其品牌知名度。

恶意抢注商标现象之所以产生并泛滥,究其根源还是商标制度的不完善。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依据申请在先原则判定商标归属,谁抢先提出申请,谁就取得商标专用权;且未设置相应的辅助条款以控制抢注行为。这就意味着,一旦抢注者申请成功,抢注者就对抢注的“注册商标”拥有了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并可借此向真正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危害不浅

恶意商标抢注行为的消极影响日益明显。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商标功能因而严重扭曲。不断泛滥的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对外形象,并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断遭外界质疑。

更重要的是,抢注商标这种投机行为看似一本万利,但实际上抢注者很可能因此落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近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纠纷再度为中国企业的品牌策略拉响警报:在一个企业试图以抢注得来的商标开启市场时,也注定了其必须面对潜在的巨大法律纠纷风险。

该“商标”的争议性也会伤害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同,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遏制抢注

笔者认为,在中国商标注册在先的制度下,应该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并借助本次《商标法》修改的机会,增加“禁止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等相关条款。此外,如果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司法救济,能更好地规制抢注行为。

胡翠琴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翠琴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从源头严格控制商标注册、严格审查注册申请人的资格、规制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行为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抢注的发生,但并不能杜绝这种行为。

而如果能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在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中增加“禁止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或类似条款,对申请在先的注册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节,并且增加相应的辅助条款,例如对商标注册后的首次转让行为进行限制,能对制止抢注行为起到更积极的作用。

不过,更重要的是给予权利人充分的法律救济。目前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手段均属于行政程序及据此延伸的行政诉讼,大致有二种:一是在争议商标尚未获得注册时,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二是在争议商标获得注册后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争议以撤销商标。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于上述两种行政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除此之外,鲜有良策。

是否恶意

笔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中,最重要的是区分商标抢注是否属于恶意。如果抢注者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进行抢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则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即使因某些原因丧失了前文提到的救济手段,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

这一段时期轰轰烈烈上演的乔丹起诉乔丹体育、iPad商标之争以及王老吉商标大战,充分显示了在现今的全球化经济和商业环境下商标对企业的巨大影响力,而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旁观者,也已经充分见识了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的威力。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会更加多样、复杂。简单地停留在对抢注者进行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从法律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具体执行上,防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发生、充分保护在先权利人,并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胡翠琴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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