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药品营销中“学术推广商业贿赂”

作者: 胡晓华,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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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营销领域一直是商业贿赂高发风险环节,也是中国近些年严厉监管和打击的业务领域。无论是在医药企业日常运营中还是在并购和资本运作中,如何发现并防范药品营销商业贿赂问题十分重要。

胡晓华 Cindy Hu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East & Concord Partners
胡晓华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列举了商业贿赂的具体行为类型,删除了“回扣”条款,并增加了“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的规定。

上述新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医药企业药品销售合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医药企业普遍采用的“以学术名义进行药品推广”方式,其中会否存在向医生、学术机构人员输送“财产性利益”情况并进而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也是目前医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相关适用法规的理解及实务操作经验,对药品营销业务中“学术推广商业贿赂”法律风险的认定及防范进行探讨和分析。

风险识别

通过学术推广活动名义进行贿赂,主要是指医药企业通过主办学术会议,或对医药学术会议主办单位(各类医药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参会医生提供资金资助,帮助解决会议召开及参会医生的食宿、交通、注册、专家授课等费用,诱使利益接受方违背其法定义务或职业道德,利用其权力、影响力,为利益输送方谋取好处或诱使交易发生。其风险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医药行业协会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
  2. 对医疗机构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
  3. 对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会务公司提供赞助;
  4. 医药企业自办学术会议,邀请并赞助医生参加会议;
  5. 医药企业赞助医生参与第三方主办的学术会议,承担参会医生的交通费、食宿、
    注册费;
  6. 以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参会医生个人提供参会的交通、食宿、注册费用。

风险防范

笔者对赞助医院或协会主办学术会议的合规建议:

(1)事前审查会议性质,确保会议属于与诊疗技术相关的学术性会议;(2)避免将医院内部业务科室、职能部门或协会内部机构作为赞助对象;(3)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赞助资金仅能用于会议本身,确保专款专用;(4)赞助资金必须“公对公”,并由受赠单位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会议赞助发票,避免将赞助款交给个人或某个部门;

笔者对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或企业自办学术会议的合规建议:

保留医生真实参会的材料。注意留存邀请函、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医生的注册费用发票、现场签到、现场照片、PPT等会议材料,证明学术会议本身及医生参会的真实性;

合理安排参会行程和选择会议地点。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时,行程时间安排应适当紧凑;行程路线安排应避免非正常经过旅游城市或景点,并滞留时间较长。企业自办会议的不宜将会议地点选择在风景区内;

避免无关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上应该仅限于正常的交通、住宿、餐饮、注册费用,避免出现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导游加班费、用途不明的杂费等与会议无关的非正常费用;

赞助指向性不应过于明确。不应与医生个人签订赞助协议,也不宜与医院签订指向性过于明确的赞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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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用标准避免过高。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如会议主办方对住宿、餐饮有统一安排的,应以主办方的安排为准,不宜另外提供明显更高价位的食宿安排;企业自办会议或第三方会议主办方对住宿、餐饮没有安排时,注意将人均消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交通费用方面避免安排头等舱、头等座。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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