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破解抵押物执行困境

作者: 徐邦炜、宋唐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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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不良资产持续攀升和监管压力加大,境内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要求愈发提高。同时,境内的万亿级不良资产市场引起了境外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但因司法处置中的执行受阻增加了投资风险,境内外投资人常有所顾虑。笔者结合作为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服务商及代理外资银行处理疑难复杂法律清收案件的经验,浅谈抵押物处置遭阻却难题的应对。

执行
徐邦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首封法院和抵押权法院执行权冲突致使执行进度搁浅。一般来说,如担保物已被其他法院首封,原则上应由首封法院负责处置,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抵押权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首封法院应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将查封财产移送抵押权法院执行。

然而,实践中不乏首封法院因故拒绝移送,从而阻却执行进程的情况。诚然,最高院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但当两个法院分属不同省份时,共同上级法院一般为最高院,从基层法院逐级请示至最高院,所耗成本巨大。

抵押权人作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除了向首封法院说明执行拖延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外,还可考虑如下两个救济途径:

(1)申请提级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院执行局进一步阐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据此,抵押权人可以向首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主张提级执行。

(2)申请执行监督。除提级执行外,还有一种更方便快捷的途径常被忽略,即申请执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主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错误的决定、裁定、行为和下级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的案件。实践中上级法院会对执行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如在接到申诉或信访材料后,用督办函或督促函的形式将案件情况材料转执行法院,听取汇报或电话追踪办理。大多数法院把执行监督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安排专门的负责人员。接到申诉信件后,案件一般会得到较快处理。

执行
宋唐吟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民刑法律措施并用对抗被执行人恶意处置抵押物。实务中,被执行人除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外,常会租赁已被查封抵押物对抗执行。民法层面,《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法院对于租赁权的一般处理方法是保留租赁权进行拍卖,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权利负担披露。刑法层面,被执行人恶意租赁对抗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以刑促民,也是加速不良资产债权处置的有效途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通常指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违法处置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因最高院未明确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部分地方高院普遍界定为“执行通知送达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转移、隐藏部分财产超过执行标的10%”。

另外,债务人也可能会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适用不局限于执行阶段,还涵盖了财产保全阶段,且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故意,适用范围更加宽泛。

具体操作层面上,笔者建议权利人首先进行抵押物现场勘察,保留照片和视频资料,了解租赁情况,调查违法所得资金流向。搜集证据后,将材料提交执行法院,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自行报案。但因公检法机关对执行犯罪理解不一,实务中大量类似案件都是通过自诉启动的。

无论何种方式,一旦推动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法取得被执行人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被执行人施加的压力可能会高于民事手段维权。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意见。虽然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日益多元化,但司法处置仍是最主要的途径。在执行受阻时,如何刑民手段结合、灵活而快速实现资产清收,很可能是激烈不良资产市场竞争的致胜点及获取高额投资收益回报的有效途径。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邦炜、律师助理宋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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