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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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1月6日发布了2013年第63号公告,已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2)9号通知第十四条同时废止,为金融商品转让提供了更加优惠的营业税待遇。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新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2)9号通知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包括衍生品在内的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每一大类的营业税均分开计算。结果是公司没有办法用一大类金融商品的盈利抵消另一大类金融商品的亏损。

现在根据第63号公告,转让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来计算营业税。因此公司现在可以在同一个纳税期内用一大类金融商品的盈利抵消另一大类金融商品的亏损。此外,负差还可以转入同一个会计年度中的下一个纳税期相抵。第63号公告将减少转让金融商品的营业税负担。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第63号公告是否只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是也适用于任何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公司。此外,还不确定公司提交季度报告时是否可以将新计算方法适用于2013年整个第四季度,还是只能适用于2013年第四季度的部分期间,也就是只允许适用于2013年12月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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