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环原则:科创板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器

作者: 张迪、蔡航,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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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及其管理层来说并不陌生,尤在上市公司中更显活跃。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在目前如火如荼开展的科创板股票上市的规则系统中,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性安排自然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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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创板的定位,科创板上市公司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企业。相比一般高新技术企业,该等企业对科技创新人才的要求更高,对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要求更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使科技创新人才获得公司股份权益,实现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体化,从而激发人才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更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

然而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上市审核期间存在两难困境,即审核期间,员工持有的激励计划份额不宜转让,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审核风险,而公司员工的流动性又不可避免。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员工离职,无论根据协议约定还是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初衷,其都须转让所持激励计划份额。因此前述离职员工激励计划份额的转让与上市审核期间不宜转让的现实矛盾给公司和员工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此外,在目前A股发行审核实践中,发行人存在员工持股计划的,穿透后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已成为审核惯例。如持股员工较多,穿透后公司合并实益股东超过200人的,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的规定,从而成为公司发行上市的障碍。

就上述问题,相较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现了制度创新,即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穿透计算可采用“闭环原则”。所谓闭环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是指在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则发行人在计算股东人数时,即可按一名股东计算;至于锁定期过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可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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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闭环运行方式为前述两难困境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即在公司首发上市审核期间及上市后至少三年内形成稳定的员工持股的“股份池”,池内股份可在特定员工中流转,且在公司计算股东人数时员工持股计划本身可按一名股东计算。具体来说,在公司上市审核期间及上市后特定期间,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离职或因客观需要转让激励计划份额的,可将所持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员工持股计划本身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发生变更,并可只计算为一名股东,而无需穿透计算所有的员工人数;员工持有的激励计划份额在符合条件的员工中实现了自由流动,满足了公司员工关于权益份额流动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使公司能够有效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以及审核期间对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的要求,从而达到了双赢效果。

在目前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中,已有公司将闭环原则付诸实践。J公司存在四个合伙企业性质的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有持股员工122名。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在其合伙协议中规定,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时,受让方须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合伙企业锁定期届满前,该等出资份额受让人应为届时发行人或其附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合伙企业锁定期届满后,该等出资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届时发行人或其附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第三人。因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且遵循了闭环原则,所以J公司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每个持股平台计算为一名股东。

综上,闭环原则是科创板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创新,有助于股权激励对象较多的公司有效规避实益股东人数超限的问题,亦有助于稳定员工持股计划,进而稳定公司登陆科创板前后的股权结构。

张迪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86 10 8567 5988以及电邮 zhangdi@anjielaw.com。蔡航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86 21 2422 4866以及电邮 caihang@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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