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新法令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

作者: Ammar Tarawneh, Al Tamimi & Company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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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酋联邦法2015年第2号法令《商业公司法》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的《商业公司法》(1984年第8号法令)。新规定对旧《商业公司法》进行了许多渐进式的修改。不过,这些修改的实际运用仍有待研究。

《商业公司法》第104条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有关合股公司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与‘部门’两种表述可互换使用。”该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有重要影响,因为这些公司将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到公开合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本期专栏将重点讨论可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公开合股公司的重要规定。

股东遵守宪法性文件。《商业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公司的章程文件应当对公司全部股东具有约束力。此外,股东根据章程文件向公司缴付的出资应当为该股东向公司的应付债务。

Ammar Tarawneh Al Tamimi & Company 律师 Associate Al Tamimi &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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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第111条明确适用于公开合股公司,但是第104条也将其扩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将受到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约束。

公司管理。《商业公司法》第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合伙人在章程中选任的一名或多名经理进行管理。不过,如果有一名以上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可以任命董事会。

《商业公司法》未就董事会成立后有关事宜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这就引出了公开合股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实践中,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非常清楚,不过下述一些规定可能会适用。

《商业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董事会组成的问题,包括董事会成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程序。如果上述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将限制董事会成员人数,即应当有不少于三名且不多于十一名董事,并且董事人数必须为奇数。此外,董事的任期从选任或任命起不得超过三个公历年。

因此,这会对目前已经成立且已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拟设董事会的新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影响。这是因为其董事会必须符合第143条规定,否则会违反《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第147条和第149条至151条有关董事会成员的要求。这些条款也可能适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需要:

  1. 书面确认接受提名,该等确认应当包括本人从事的与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竞争的行动,以及本人工作或担任董事的公司和机构名称;
  2. 不得以个人身份或作为法人的代表担任超过五家阿联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担任超过两家阿联酋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此外,他不得担任超过一家阿联酋公司的常务董事。
  3. 应当告知董事会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中的任何共同利益或利益冲突,其确认的内容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该成员不得就有关交易进行表决。
  4. 董事会主席和多数成员应当为阿联酋籍公民。如果阿联酋籍董事的比例低于本条规定的适用比例,应当在三个月内解决该问题,否则董事会决议应当无效。

《商业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如果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持有公司超过5%的股权,则它可以按照比例向董事会任命相应人数的代表,不过如果任命董事所要求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它可以任命至少一名董事,该董事不具有相应比例的投票权。如果政府持有的股权比例未达到任命另一名董事会成员的资格,政府可以用该等比例参与投票。

优先认购权。公开合股公司的相关规定允许两种情况下发行新股份不引发优先认购权的适用。不过,《商业公司法》仅规定了这个概念,将具体实施问题留给未来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第一种情况是战略合伙人出资。《商业公司法》第223条和第224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引入战略合伙人增加资本。因此,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引入战略合伙人作为公司股东以增加公司资本,可以向战略合伙人发售全部或部分新发行的股份,而不需要向其股东发售。

另一种情况是鼓励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可以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员工激励计划鼓励员工持股,以增加资本。

在这两种情况中,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发行新股,股东将无权行使优先认购权,尽管《商业公司法》第195条给予了股东该等权利。

适用程度尚存疑问

这些条款的适用仍然不清楚并存在争议,因为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部门对《商业公司法》和后续补充性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实施和执行。这种情况会持续一段时间,这需要公司律师和相关部门的大力参与和沟通,达成市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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