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作者: 贺宇、石光耀,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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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具有哪些优势?答: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直接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

贺宇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贺宇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是直接持股型股权激励,员工成为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二是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相比直接持股型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有以下优势:(1)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有利于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2)通过搭建多个持股平台,可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五十名股东的限制,扩大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3)通过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持股平台,控股股东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并保证经营过程中的高效决策。

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也有一些不足,除了本文重点说明的税收问题,还有激励对象退出不够灵活、难以认同股东身份等问题。

问: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是否符合《101号文》的税收优惠条件?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01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员工享有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目前多数税务机关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员工不能享有该税收优惠政策。

《10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对于员工通过平台间接持股,税务机关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对《101号文》所规定的“本公司股权”作严格的限制性解释,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为持股平台的股权(份额),而非“本公司股权”,因此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石光耀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光耀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持股平台的股权(份额)实质上也属于“本公司股权”,应当予以“穿透”看待,因此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开始认同第一种观点,要求员工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在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考虑到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以及较高比例的纳税义务,实施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的部分公司及激励对象采取了消极申报纳税的态度,但这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就会存在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会给未来IPO审核带来不确定性。

问: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若适用股份支付将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答:适用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准则所产生的管理费用会冲减公司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11号)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目的是为获取员工服务而向员工授予公司股权,授予时激励标的公允价值若高于授予价格,则应按照股权支付处理,并将授予价格和授予日股权公允价格之差计入管理费用,进而冲减公司利润。

根据《准则11号》,在适用股份支付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授予股权当期立即可行权的,管理费用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二是授予股权在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管理费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合理分摊。对于拟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计划,以免股份支付产生的管理费用冲减公司利润,影响未来在境内外上市。

问:实施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产生的公司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多数税务机关认为,实施直接持股型股权激励产生的公司费用,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实施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产生的公司费用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18号公告),上市公司根据《18号公告》的要求建立股权激励计划,并按照会计准则处理所确认的费用,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非上市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要求建立股权激励计划并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的,也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但是,《18号公告》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应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认为,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标的不能被认定为“本公司股票”,因而,实施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公司由此产生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宇、律师石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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