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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渴望在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提升自己的品牌?白刚、黄晖和康保罗(Paul Ranjard)将为您提供所有相关的资讯。商标法的修订和执行情况是您理解中国商标法律制度演变的关键

过多年(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摸索、适应、学习和经验积累,中国最终建立起一整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为使其法律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参加了大多数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等。

法律制度的演变

《商标法》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等则对《商标法》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也就商标案件的审理发布过多项司法解释。中国商标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

最近,中国通过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该修正案2014年5月1日生效。本文结合新《商标法》对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的主要内容逐一介绍。

商标保护和商标异议

可注册的标志

修订后的《商标法》删除了关于可注册标志的“可视性”限制,指出声音等非可视性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而“等”也意味着除声音外其他非视觉形式的标志也可能成为注册商标。

禁止恶意注册和使用商标

《商标法》第7条1款引入“诚实信用”作为一般性原则,该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5条2款还规定了实践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China-India_Chart-Chi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时限

为了缩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注册程序以及其他商标有关的案件的审查程序,《商标法》规定了各种时限,例如商标局的审查时限是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决定复审的审查时限是九个月(可延长三个月),商标评委对异议复审的审查时限是十二个月(可延长六个月)。

异议程序

为了限制异议的数量,《商标法》规定,基于相对理由的异议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而基于绝对理由的异议可由“任何人”提出。

新《商标法》主要的变化是,一旦异议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将立即被准予注册。异议人不服,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这种情况,原《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但新《商标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这一修订令人堪忧,尤其是结合最高法有关司法意见中关于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即,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法官应同时考虑“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即使在后商标被申请无效,法院在裁定时仍会考虑在程序中在后商标建立起来的知名度。

境外知名度

《商标法》并未明确异议中是否认可商标境外使用获得的知名度。在2005年的费列罗案中,最高法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在境外取得的知名度可以予以考虑。

驰名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新《商标法》增加了一个条件:“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增加这一限制性规定的理由有待明确,这表明有关部门对驰名商标持有“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另一方面,新《商标法》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的下列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新规定受到广泛欢迎,人们认为它将使驰名商标申请数量大幅下降,并且在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方面会起到些许促进作用。此前,在中国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中,仅有大约1%是外国商标。Head to head-Table Eng

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

注册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时,许可人应当在商标局备案,而商标局将进行公告。这一备案要求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不备案的使用许可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问题上,新《商标法》明确了需要备案的是使用许可本身,而非整个许可合同。

执法:政府部门介入

行政执法

新《商标法》旨在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并首次对重复侵权行为做出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事程序

只有在假冒商标(也就是所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达到一定的数额要求(单个商标侵权的案值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8000美元],多个商标侵权的案值金额达人民币3万元)时才会进入刑事程序。

通常情况下,刑事程序首先由公安局(警方)进行刑事侦查和查处。海关和工商局在办理商标案件时,如涉案金额巨大,也会将案件移交公安局进行侦查。

在公安局侦查后,案件将移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整个过程中,商标权利人需要与警方积极配合,提供其收集的必要信息。商标权利人最好能够跟进检察院的公诉情况,并且参加法院庭审。

商标权利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无需公安机关(警方)或人民检察院介入。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自诉案件非常少见,并且,当案件被认为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商标犯罪的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适用于情节严重,或者所涉销售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以及三到七年有期徒刑(适用于情节非常严重或者所涉销售额巨大的犯罪行为)。

海关保护

为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海关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对货物的流通进行控制。商标权利人有两种获得保护的途径——第一种是提前向海关提交所有相关信息并要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另一种是在海关总署进行权利备案,以便在海关依职权采取的行动中得到保护。

最有争议的问题是贴牌生产(OEM)问题,也就是完全在中国生产的货物在出口时产生的问题。近年来,有些法院认为,带有中国第三方商标的货物不在中国市场销售而出口国外,意味着该货物在中国并不涉及商标侵权行为。

假设此类认定得到认可——最高法正在就Petul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预计将于近期做出决定——海关可能会丧失对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权。

法院的运作方式

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进行一审审理,在有些地区由最高法指定的基层法院审理。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的诉讼——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

最高法目前正在开展调研,并将于近期决定是否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全权处理所有知识产权问题。

诉前保护措施

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起法律程序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前提是权利人能够证明如不能及时制止侵权,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知识产权所有人还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诉前证据保全。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时,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提起法律程序前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原告的举证责任

新《商标法》的第63条 2款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并且“……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专家意见和市场调研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79条提出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通常称为专家——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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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审理

快速审理、以视频会议方式采集证据等举措是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特色。快速审理是指法院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将一桩诉讼的各个阶段处理完毕。法院曾在某些案件受理后首次开庭时就确定了严格的时间表。

快速审理程序的一个新特色是任命法庭专员(通常由退休法官或其他法院高级官员担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采集证据,期限可短至三到六个月。由法庭专员采集证据便于当事人开展诉讼,使他们不必完全依赖主审法院的工作时间安排。

通过视频会议采集证据

德里高等法院还允许通过视频会议(主要是在交叉询问过程中)采集证据。这一规定特别适用于不能亲自前往印度出庭作证的外国当事人和/或权利持有人。法院制定了一套实用的指南保障诉讼双方的权利。目前在实践中,权利持有人一般可期待案件在三年内结案。

管辖权利益

某些知识产权法规对追究盗版责任的权利持有人的困境给予了足够重视。1957年《著作权法》第62(2)条和1999年《商标法》第134(2)条规定,权利持有人/原告可在其实际或自愿居住地、营业地或谋利之地提起诉讼。考虑到侵权者总是试图掩人耳目或逃避侵权诉讼的特点,这些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担忧”诉讼管辖权

印度法院可受理权利持有人基于“对损失或损害的合理担忧”而提出的诉讼。2013年11月,德里高等法院判定,只有在适当审理此类案件的事实之后,才能确定担忧是否达到有必要颁布长期禁制令的程度。

同时,在专利诉讼中,在不能推定专利有效且被告还未实施侵权活动的情况下,法院曾多次发布维持现状的命令。在商标诉讼中,德里高等法院颁布了大量临时禁制令,限制被告在诉讼进行期间可能实施的任何侵权行为。

改变规则的法学理论

印度法院已为探索商标法下新的商标保护形式做好准备。由于盗版者变得更会使用新花招,法院已经开始审视颜色组合、形状、名人权利以及与赞助商“关键字广告”有关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责任等新事物。ChinaTM_pic2

损害赔偿和补偿

印度法院通常会判予受害当事人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但有时也会判予惩罚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从2005年开始增多,现在判予的损害赔偿金最多可达到10万美元。

初步禁制令

在侵权和/或仿冒诉讼中,印度法院倾向于对侵权或仿冒嫌疑人实施初步禁制令,条件是原告具有初步证据、利害权衡对原告有利,并且若不授予禁制令原告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的几率较大。

安东·皮勒搜查令(Anton Piller Orders)

这些搜查令最早是针对身份不明的有线运营商对广播节目的盗版行为实施的,后来逐渐发展到适用于软件的猖獗盗版以及奢侈品牌的仿造行为。

目前法院在各种侵权诉讼中,针对身份明确和/或不明的被告发布侵权产品的搜查扣押令。

多年来,对假冒路易威登、爱马仕、香奈儿、卡迪亚、微软等著名品牌的打击行动已经取得了可见成效,身份不明的侵权者被及时扣押。这向市场发出了强烈信号:印度决不允许假冒伪劣产品继续横行于世。

对身份不明被告的禁制令

由于意识到印度猖獗的制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印度法院已逐渐倾向于对身份不明的被告实行临时禁止令,在印度通常被称为Ashok Kumar(印度一个常用姓名)禁制令。临时禁止令使权利持有人能够灵活地应对隐蔽性侵权者。如果没有这种保护措施,这些侵权者可能很容易就逃脱法律的制裁。

令状和其他宪法救济

当事人可就印度知识产权局下属政府机关的裁定和决定向令状法院(writ court)提出异议,申请执行职务令(mandamus)或调卷令(certiorari)等特别救济。有权受理此类申请的印度高等法院多年来已认可了知识产权对权利持有人业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权利持有人的申请得到了支持,政府机关被责令改正任意、不合理的裁定和决定。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经过2012年的大幅修正后,1908年的《印度民事诉讼法》的第89条和第10条法则第1项中确立了调解、和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

法院因此有义务鼓励当事人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2006年,法官接受了早期中立评估、认罪协商和调解等新办案方式的培训。

德里高等法院调解中心每天受理大量案件,有70%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权利持有人在诉讼中体会到,随着法院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加严格,而被告由于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金或不利裁决的后果,越来越多地寻求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Pravin Anand是Anand and Anand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Binny Kalra和 Kirti Balasubramanian分别是该所的高级律师和律师。您可以通过电邮pravin@anandandanand.com与他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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