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表演他人音乐作品需许可

作者: 王亚东、张静,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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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中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其中,因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现场表演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以及如何合法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问题,已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Wang Yadong,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音乐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的受该法保护的“作品”之一。《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表演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包括现场表演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向现场观众表现音乐作品或在表演中使用音乐作品,应视为现场表演,包括演唱、演奏、朗诵等形式。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本人行使表演权,亦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表演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同时,《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若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现场表演他人音乐作品,也应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著作权法》第22条第9项中“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的不在此列。

Zhang Jing, Lawyer, Run Ming Law Office
张静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许可人

音乐作品的许可人应为依法对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组织,一般包括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音乐作品的改编、翻译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个人或组织。许可人有权依法许可他人现场表演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并获得报酬。

但是,著作权人往往难以掌握其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及实行有效监控。另一方面,音乐作品使用者、表演者就每一音乐作品的每一次使用均申请许可亦存在困难;特别是在现场表演涉及多部音乐作品及多位著作权人时,查明并联系权利人不仅耗费大量成本,亦难保证音乐作品的及时演出。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及国际通行做法,在中国境内现场表演他人音乐作品的许可,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取得。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是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非营利机构,其与著作权人订立集体管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以音著协名义向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许可费。音著协现有词曲会员5000余人,并已与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外国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因此,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基本囊括了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绝大部分音乐作品。但需注意的是,下列音乐作品不在其管理之列:

  • 非音著协会员的音乐作品;
  • 音著协会员明确不授予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 未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或者不在相互代表协议之列或被其排除的音乐作品。

实践中,需现场表演他人音乐作品,可先向音著协申请作品查询,以明确拟现场表演之音乐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且是否属于音著协管理作品。通常需提供拟现场表演之音乐作品清单,包括名称、词曲作者、原始表演者等信息。

使用者在取得音著协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后,方可现场表演受许可的音乐作品。音著协目前以“座位数×平均票价×4%”作为每首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计算标准,同时规定了最低许可费金额。音著协还将综合考虑使用者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盈利情况、发放许可和收取使用费操作的繁简程度、市场环境和消费指数、国际惯例等因素,以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

如果拟现场表演之音乐作品不在音著协管理之列,拟使用者仍须另行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据双方约定或相关规定支付许可使用费。

被许可人

《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现场表演音乐作品的被许可人为表演者,或者现场演出的组织者。如果表演者自行作现场演出,则表演者为被许可人,表演者有所属单位的,许可手续可由其单位办理;如果现场演出是由特定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则由组织者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实践中,许可费可由组织者或表演者交纳,支付主体方面并没有硬性规定。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国内微博第一案”周鸿一方的代理人。张静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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