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针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反披露义务行为的审裁决定

0
179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于2016年11月裁定,光亚有限公司、其前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卓盛泉、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洪祖福没有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违反披露义务。

这是审裁处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首例违反披露义务的审裁案件。该案件表明,及时披露内幕信息非常重要,并且该案对如何构成“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供了实用建议。

高管披露义务该案的相关信息涉及外国法院的文件中有关潜在破产、光亚一处主要资产可能失去控制权以及显著增加的金融风险。审裁处考虑了披露义务何时被触发(例如披露内幕信息对光亚有限公司而言是否合理可行),并且将该公司何时寻求法律咨询也纳入考虑范围。这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它们需要意识到,寻求法律咨询并谨慎处理法院文件仍然是至关重要。

该案的背景信息

光亚是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一家公司。光亚与其印度尼西亚子公司就一起贷款协议产生争议,随后该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破产及暂缓清偿债务责任法》提起呈请。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向光亚发出传票。光亚香港办公室于2013年1月2日收到印尼语的法院文件。然而直至2013年1月17日光亚也没有向公众披露该信息。

香港证监会认为,破产呈请和传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条规定已经构成“内幕信息”。这些文件含有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光亚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香港证监会要求裁判处进行审裁,认为光亚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信息,卓盛泉和洪祖福作为光亚的高管犯有没有确保光亚遵守披露义务的罔顾或疏忽行为。

光亚、卓盛泉和洪祖福都承认,基于法定披露要求他们有疏忽行为。审裁处在考虑了证据以及被告的口供后,裁定光亚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信息。审裁处认可,由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是最近颁布以及原始文件是印尼语,卓盛泉和洪祖福的处境艰难。所以审裁处裁定,没有发现两人故意或罔顾失当行为的证据,裁定两人有疏忽行为。审裁处裁定光亚和洪祖福各罚款60万港币,以及卓盛泉80万港币的处罚,并责令两人需要接受培训。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

审裁处裁定的问题之一是光亚合理地、切实可行地披露内幕信息的具体时间。

香港证监会认为,光亚于2013年1月4日违反披露内幕信息的义务,因为那天光亚可以接触英文版本的法院文件。光亚和卓盛泉认为应当是2013年1月8日,因为那天公司寻求了有关印尼法院文件的法律咨询。审裁处认为,鉴于光亚于2013年1月4日尚未得到合适的法律意见,期望于那天光亚公开信息是不切实际,所以相关披露信息的时间应当是2013年1月8日。

审裁处明确说明,披露信息之前必须理解该信息。鉴于相关法院文件是印尼语并且有关于外国法的内容,审裁处在本案允许延期公布。尽管如此,在其他情况下理解信息的时间仍然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