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必考虑事项

作者: 周成成,君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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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不同,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直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无需经历“申请承认”程序,其法律依据就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故《安排》的出台使香港与内地在“一国两制”下能够便捷、快速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本文将就香港仲裁裁决在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的注意点进行相应的阐述。

周成成 EFAR ZHOU 君悦律师事务所 MHP Law Firm
周成成
EFAR ZHOU
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MHP Law Firm

香港临时仲裁裁决能否在内地申请执行?内地的《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于临时仲裁裁决能否在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曾备受关注。

中国在1958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第一款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选定的临时仲裁员为个别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该条款肯定了临时仲裁裁决和机构仲裁作出的裁决均属于仲裁裁决。

此外,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确认:在香港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若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则该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内地得到执行。因此,可以确定,在香港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内地具备可执行性。

香港仲裁裁决被拒绝执行的法定情形。《安排》第七条规定了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可归纳如下:

  1. 当事人无仲裁约定;
  2. 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违法或违背当事人约定;
  3. 法律规定争议事项排除仲裁(比如大陆《仲裁法》规定:家庭、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4. 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尚无约束力,或裁决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或停止执行;
  5. 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

《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基本是复制《纽约公约》第五条。若香港仲裁裁决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拒绝执行情形,则不能在内地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执行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之前,需要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内地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大陆,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只能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期间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起算。但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其执行期间的起算却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37号指导案例,若被申请人及其财产均不在中国境内的,内地法院并无执行管辖权。执行期间应当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当日起计算。

不得同时申请执行。根据《安排》规定,对于在内地或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如果内地和香港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申请执行。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先后执行的金额不能超过裁决总金额。

不论在香港,还是在内地,启动并完成执行程序均需要较长时间。比如在内地,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但实践中执行超期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长达数年。而被申请人很可能利用两地只能先后执行的时间差转移尚未被执行的财产,从而逃避执行。因此,申请人应全盘考虑,再决定向何地先申请仲裁执行,从而争取能够获得部分或全部受偿。

此外,需注意的是香港与内地规定的执行期间(类似诉讼时效)不同,内地为两年,香港为六年。

若香港与内地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均有管辖权,且先申请执行地法院执行时间过长的,建议申请人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意见,以确保其在尚未申请执行地的执行期间所对应的时效不会丧失。

作者: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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