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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迟来的信托法修订应该会吸引不少投资者,尤其是来自大陆的投资者。作者:Steven Gallagher

港《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将于2013年12月1日生效。香港的信托法制度长期被批评为已经过时,例如有关受托人预设权力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还在遵循英国《1925年受托人法》的规定。

香港信托业界十分欢迎这部修订草案,他们认为这些修订将会提升香港相对于传统加勒比海避税天堂和香港主要的东南亚金融业竞争对手新加坡的竞争力。修订草案会提升香港对于财产授予人的吸引力,特别是希望通过家族信托保护自己的财富并为家人提供良好生活的大陆投资者。

HKtrust2香港的金融业发展得到了中国大陆资金的推动。由于具有地缘优势、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以及浓厚的法治文化,香港是极具吸引力的投资中心。如今,到香港进行投资、希望管理和保护其财富并为家人提供良好生活的富有投资者,可以了解包括信托在内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具有的相对优势。信托可能对大陆投资者特别具有吸引力,因为这种金融工具传统上被用于使资本税最小化。香港信托得益于香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随着大陆将征收遗产税的传闻盛行,香港的这一优势可能会显得更加重要。

安全以及普通法下信托受益人获得的保护,对于希望将财富转移到香港的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普通法下的信托无疑是一个灵活又安全的投资工具。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在立法中引入信托制度很好地说明了信托的成功和流行。

中国大陆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简单的资产管理信托、慈善项目和投资基金中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不过,这些法定信托不比普通法的信托,因为它们只是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进行了简单的分离。这些法定信托比不上已经发展了七百余年的私益信托普通法律制度,普通法中的信托制度承认财产授予人的意愿,确立了受托人负有的信托责任和其他责任,并且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到受托人和其他可能取得信托财产的第三人的损害。容易设立也是普通法的私益信托吸引各国财产授予人的一个因素。除了设立土地信托需要某些书面文书以保证执行之外,设立普通法下的信托只需要履行简单的手续。对于设立或管理私益信托也没有特殊的公示、登记或者报告要求。

不过迄今为止,考虑在香港设立信托的财产授予人常常受到鼓励去考虑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信托产品。这些法域的法定信托可以提供其他标准的普通法私益信托无法提供的利益。例如,它们允许纯粹为了非慈善目的设立信托,并且不以人为受益人。它们还废除了普通法对信托存续期间以及无限期存续的限制性规定。不过,它们仍然保留着普通法对受托人监管以及对受托财产保护这些优势。事实上,最近这些法域在与香港的市场争夺战中主推其金融产品具有的灵活性。香港的信托业需要现代化的信托法,为境内和海外投资者提供另一选择,而对信托法律的修订将达到这一目的。

《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通过确定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受托人履行义务时应达到的标准、废除对信托存续期限复杂的限制性普通法规则等修订,有助增强人们对香港本地信托业的信心。此次对信托法的修订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另有说明。

法定谨慎责任

此次修订引入了法定谨慎责任,规定如下:

“……该受托人须采取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谨慎态度,及运用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技巧,在衡量合理与否时,须顾及:

  1. 该受托人所具备或使人认为其具备的任何特别知识或经验;以及
  2. (如该受托人是在从事业务或专业过程中,以受托人身份行事)按理可期望在从事该类业务或该专业过程中行事的人具备的任何特别知识或经验。”

该法定谨慎责任与英国有关规定相似。具备特殊知识或者使人认为具备特殊知识或者在从事专业过程中的受托人,将会按照具有这类知识或从事这种专业的受托人在合理情形下应达到的谨慎行事标准受到评判。如果在受托人行使某项权力或作出某行为时,法定谨慎责任适用于该受托人,则有关受托人谨慎责任标准的普通法规则及衡平法原则不再适用。正如普通法规则的规定,信托文书可以明确排除有关标准的适用。

法定谨慎责任强调了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达到的标准,并向财产授予人保证他们的专业受托人负有法律责任。任何排除有关标准的尝试都会引起问题。

法定委任权力的修订

修订条例对受托人委任代理人的预设权力,以及对代理人人选的限制,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受托人转委托的预设权力更加广泛,现在只要受托人遵守对代理人人选的限制规定,他们可以转委托其大部分的责任。被委任者必须是专业人士或是由受托人控制的公司。受托人在委任代理人以及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时也负有法定谨慎责任。

对于以授权书作出的委任,委任期限始于设立有关授权书的文书规定的生效日期,如果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委任期限始于委任权力的行使日期,并且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行使委任权力不得导致只有一人管理该信托,除非受委任的代理人是信托法团。有关修订不适用于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设立的授权书。修订条例还规定受托人可以从信托基金中支付代理人的费用。

投保的权力

迄今为止,除非信托文书明确授予受托人投保的权力,受托人在投保方面的预设权力非常有限。修订后的条文赋予了受托人一般的投保权力,并且可以用信托的收益支付保费;除非该信托是被动信托,受托人的权力完全受制于受益人的指示。

免责条款

近年来财产授予人尤为关心的问题是,免责条款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根据普通法规定,财产授予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信托的条款,司法判例承认所有豁免受托人承担除欺诈行为以外法律责任的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专业的受托人通常会在信托文书中加入此类条款限制自己的潜在责任。

此次修订为了限制免责条款的使用,规定任何于2013年12月1日之后设立的信托不得包含以下条款:

  1. 解除、免除或宽免受托人就本身的欺诈行为、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所引致的违反信托而须负上的法律责任;或
  2. 就该法律责任给予受托人任何由信托财产支持的补偿。

以上这类条款均属无效。

通常,对这类免责条款适用的限制具有追溯力,适用于之前已经设立的信托,但是此项修订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给予希望撤销此类条款的受托人一定的时间进行应对。

受托人的酬金

根据普通法,除非财产授予人作出明确表示,否则受托人不得收取酬金,这个普通法原则受到了广泛的批评。这项原则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法院命令或受益人授权受托人收取酬金,但是这些例外情况显然不适用于委任专业的受托人。大部分现代的信托文书都规定了受托人的酬金,但新增加的条文将授予受托人在信托文书没有明确规定时收取合理酬金的法定权利。

受益人辞退受托人和委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自2013年12月1日起,如果所有的受益人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绝对有权享受信托财产并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且信托文书没有明确规定新受托人的委任,那么他们可以辞退受托人并委任新的受托人。只有在受托人退职之后将会有两个受托人或者一个信托法团担任该信托的受托人时,受益人才能行使其辞退的权利。同样地,如果现有受托人没有履行其职能的能力,并且无法根据现行法规被取代,那么受益人可以委任新的受托人。这些辞退和委任委托人的权利不具有追溯力,并且如果信托文书有其他的规定,则这些权利不适用。

HKtrust3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

反财产恒继规则是一项古老的普通法规则,意在阻止财产无限期地处于信托状态,从而保证有可以任意处置财产的财产所有者。这项规则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普通法系国家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它被指陈旧过时、过分复杂,对于打击财产授予人为其家人提供良好生活的努力过于严苛。

大部分的普通法法域已经延长了信托的最长法定存续期。例如,新加坡将其财产恒继期增长至最长100年。对此,香港的改革更进一步,《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257章)的修订将于2013年12月1日生效,反财产恒继规则不适用于在该生效日之后设立的香港信托。

实际上,这将会在香港建立第三种财产恒继制度,根据信托设立的时间,在修订条例生效之后香港仍然可能存在着根据普通法规则设立的信托或者固定财产恒继期最长为80年的信托。反财产恒继规则仍然适用于部分类型的非慈善目的信托,比如为了照顾宠物而成立的信托最长只能存续21年。

不过,所有于2013年12月1日之后在香港设立的信托都不再适用反财产恒继规则,信托可以无限期持续存在,这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特殊信托制度是一样的。因此,希望在香港为子孙后代保存财富的财产授予人可以设立家族信托,无需担心他们的愿望会被一项意在阻止教会或封建贵族挑战英国王室的规则打击。

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是一项为了阻止无限期累积信托收益并保证在一定期间后分配信托收益的法律规定。这项规定也不适用于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在香港设立的任何私益信托,新设立的信托可以按照财产授予人的指示在分配前一直累积收益。不过,修订条例对于慈善信托的收益规定了21年的累积期限限制,因为慈善信托显然应当为了公益的慈善目的分配收益。

新修订的香港信托法使得在香港设立信托对于大陆的投资者来说更加具有吸引力了,因为这些投资者无法在大陆的信托法律制度下获得灵活又安全的财产保护。修订条例阐明了受托人的权力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在履行其职能时需要遵守的谨慎标准。法定的委任权力将更加广泛并更加清晰易懂。修订条例还为信托在权力被转委托时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财产授予人无需担心受托人的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免责条款的使用将受到限制,以保护信托和受益人。香港新的信托制度可以与加勒比海国家的特殊信托法律制度一较高下,因为香港信托可以无限期持续存在,并且可以设立受到更多法律保护的家族信托,而只需要履行简单的手续,并且不需要公示。香港新的信托制度与加勒比海国家的特殊信托制度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香港不要求委任当地的执业者作为受托人。

Steven Gallagher 是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法律学士课程主任兼副院长(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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