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利得税两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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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2018 年税务(修订)(第3 号)条例》(《3号条例》)于2018年3月29日刊宪,以实施香港2017年《施政报告》中宣布的利得税两级制。新的利得税制度旨在通过减少企业的税负,特别是中小企业,从而加强香港的竞争力。

概括来说,根据《3号条例》,法团和非法团业务的首个200万港币的利润将按照一般税率的一半进行征收。对于法团来说,首个200万港币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一般税率16.5%征税。对于独资等非法团业务,首个200万港币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7.5%,超过200万港币的利润将继续适用一般税率15%。这些新规定将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除了下文所述的对关联企业的限制之外,该等优惠将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有关联实体。由于税收优惠的预定目标以中小企业为主,在有两家以上的“有关联实体”时,只有一家企业可以享受减税税率。这项限制也意在避免通过分拆公司而滥用该机制的可能性。

根据《3号条例》,如在某实体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该实体有任何的关联实体,则该实体不适用较低的税率。不过,如果某实体以书面方式,选择适用减税税率,并且没有其他有关联实体就该课税年度适用减税税率,税务局可以对该实体就特定课税年度适用减税税率。我们预计税务局会就企业如何进行这项选择提供更多的指引。

“有关联实体”中的“实体”指任何自然人、团体或法律安排,包括法团、合伙及信托。一般来说,在以下情况下会被认为是“有关联实体”,如果:(1)一个实体控制另一个;(2)两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或者(3)在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时,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控制”通常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享有超过50%的已发行股本、表决权、资本或利润。

根据条例第14AAB条第(4)款的规定,有必要通过多层中间实体追到最终持有人,以判断哪些实体是有关联的。

没有双重优惠。该制度不适用于已根据现行税收优惠制度享有优惠的企业(比如专业再保险公司、自保保险公司、企业财资中心和飞机出租商)。

此外,该制度排除了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该等项目的税率已经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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