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的道歉条例及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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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新的《道歉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在本条例之前,道歉可以作为民事、规管性和纪律处分程序中的证据被采纳,并且可以被作为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但是潜在的不利影响可能会阻止当事人向受到侵害的索赔人进行道歉。

《道歉条例》将会改变这种情况,不再将道歉作为民事、规管性和纪律处分程序中认定过失或法律责任时可被采纳的证据。《道歉条例》旨在鼓励通过道歉阻止纠纷升级,并加快纠纷的友好解决。

《道歉条例》适用于在2017年12月1日或之后做出的道歉。不论该道歉是与2017年12月1日之前、当天或者之后发生的事件相关。

定义。《道歉条例》将某人作出的“道歉”定义为该人就某事宜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该等表达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借行为作出。如上述表达有任何部分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或者该部分是事实陈述,则“道歉”也包括该部分。

比如,在金融机构处理收到的投诉时,向受到侵害的投诉人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的回复及就有关事宜的解释会属于《道歉条例》定义的“道歉”。

有限制的接纳。《道歉条例》规定道歉的证据不得在任何司法、仲裁、行政、纪律处分及规管性程序中为裁定过失或法律责任而被接纳为证据。这包括记录处分程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判处程序以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程序。

《道歉条例》唯一排除的程序是刑事法律程序、立法会程序、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进行的程序、根据《淫秽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进行的程序和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进行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道歉条例》不会影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调查权。金融机构仍然有义务在监管调查中披露全部相关的信息(包括任何道歉声明)。

道歉何时可以被接纳?在特殊情况下,《道歉条例》允许有关的裁断者(在程序中聆听、收取或审查证据的人,比如法院)可行使酌情权,将道歉所包含的事实陈述在适用程序中接纳为证据。

如果裁断者须信纳,行使该酌情权,在顾及公众利益或公义原则之后,属公正公平之事,方可行使该酌情权接纳道歉所包含的事实陈述。《道歉条例》引用了在没有其他证据可用于判断争议事项的情况。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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