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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有两家澳大利亚公司从澳交所退市并在港交所上市,这是目前市场上率先完成的两项此类型交易。

“变更上市地点堪称上市公司的重大决定,我们可以预料到这一决定背后存在诸多因素。”金杜香港办公室合伙人陈丹告诉《商法》。“比如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很难在澳大利亚进一步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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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璴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就龙资源有限公司上市项目向唯一保荐人和承销商提供法律意见。龙资源是一家澳大利亚公司,于瑞典及芬兰分别拥有已经开采和尚未开始商业生产的矿山和生产工厂,从事黄金勘探、开采及加工。

龙资源的此次首次公开募股,标志着其成为澳大利亚第二家从澳交所退市并在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此之前,金杜也曾协助OPUS Group——澳大利亚的一家印刷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将其上市地点从澳交所变为港交所。

丹表示,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完善的法律、监管和金融制度,使香港成为理想的上市平台。“澳大利亚公司的股东不仅将受益于香港更高的市场流动性和估值,公司本身还有机会吸引到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并提高其财政效率,”她说,“龙资源和Opus Group的成功上市,进一步加强了香港吸引更多元化的上市公司组合的潜力。”

在龙资源首次公开募股项目中,金杜香港团队由合伙人陈丹律师领导,由曾俊翔和梁曦文律师、实习律师Andrew Watson 及法律经理Nicholas Lee协助。

OPUS Group的香港上市部分由金杜香港团队负责,主办合伙人为陈博志和陈丹。金杜澳大利亚团队主办合伙人为 Nigel 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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