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高管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

作者: 辜鸿鹄,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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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保护问题历来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尤其在高科技行业,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往往造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市场份额下降、关键客户流失等巨大损失。

近年来的典型案件包括:2015年,华为前副总裁因侵犯华为软件著作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腾讯向跳槽至阿里的前高管追讨数千万元股权收益的案件;以及搜狐向跳槽至优酷的视频版权影视中心前任总经理索赔5000万元的竞业限制赔偿案。2017年5月,高德诉滴滴恶意拉拢多位高管跳槽索赔75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这些案件凸显出防范高管离职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重要性。

辜鸿鹄 PATRICK GU 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DaHui Lawyers
辜鸿鹄
PATRICK GU
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DaHui Lawyers

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审判实践,笔者对企业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对商业秘密进行全面分级,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首先需要权利人证明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高科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往往涉及门类诸多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技术信息、研发阶段性成果、工艺配方等技术秘密,以及客户名单、采购、供货渠道、经营管理方法等经营信息。

企业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应按照信息潜在价值、市场需求、信息完善程度做到分级处理,针对不同层级的商业信息设置绝密、机密、秘密等不同的保密等级,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能接触到特定商业秘密的员工记录在案并采取限制性管理;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管理,防止一人掌握全部关键核心商业秘密。

在《员工手册》或者内部规章中,也可针对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以及泄密的惩罚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合规培训。

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除搭建完备的保密制度,对员工进行保密方面的培训外,企业还应与高管以及接触保密信息岗位的员工进一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可以无限期相比,最长的竞业限制期限是离职后两年;在此期间,员工不得加入到与前雇主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同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前雇主应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一般补偿标准为离职前工资的30-50%。实践中,雇主要求员工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最好的时机就是员工刚加入公司时,员工一般不会拒绝。公司可以在员工离职之前或者离职时再决定是否需要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动性。

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民事侵权或违约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行政处罚、刑事立案等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因刑事立案的要求比较高,且行政处罚的效果以及惩治力度不佳,目前最为普遍的方式就是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予以维权。

在竞业限制案件以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企业往往面临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前员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行为、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经济损失数额认定等,均会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焦点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中,送审稿版本中曾出现过一个相关条款:“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证明他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以及他人有获得其商业秘密条件的,他人应当对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但遗憾的是,这个条款没有在最终的修订草案中出现,可见立法机关对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还是有所保留的。

总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表明立法机关对于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及企业合法竞争、合理有序发展的重视。最新的修订草案扩大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追责主体,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标准,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辜鸿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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