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塑商法思维的契机

作者: 李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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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与传统民法相比,商法拥有独特的社会功能、法律价值和运行规律。

商法与民法

在社会功能方面,商法重在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民法则侧重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在价值取向方面,商法追求的是营利,重心是效率;民法追求的是秩序,核心是公平。商法运行原则是强化企业组织、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公平买卖、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原则包括平等、私法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商法思维正是法律职业者在上述商法的理念指引下,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认知、辨析,进而判断、规制的抽象思维方法。

李涛 Li Tao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Dacheng Law Offices
李涛
Li Tao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Dacheng Law Offices

抽象的商法思维通常是学界内热衷讨论的议题,有学者认为商法思维主要应用于商事立法的原理、原则和制度,并不能直接指导具体的商事裁判。事实上,商法思维恰恰是由法院在商事审判实践中率先提出的,并成为商事裁判的重要指引。

历史

追溯至八十年代,当时法院为顺应经济改革,针对国家主导、监管下的多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特点和需求,专门配置熟悉经济活动、思想开放、具有高等法学基础教育的人员组建了经济审判庭,研究和解决经济争议纠纷,总结积累了大量审判经验和方法,为以后商事规则、商事立法、商事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商法思维得以产生和确立。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大民事审判格局,实现了民事诉讼上的高度统一。其负面影响是,模糊了民商事案件管辖分工、裁判标准、规则适用,混淆了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时期的法院将经济审判庭并入民事审判庭,采取趋同的审判管理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规定,民二庭以审理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担保纠纷和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主,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传统商法调整的范畴,统称为商事纠纷。

但在大民事格局下,部分法院为平衡案件工作量,甚至将涉及生活、消费领域的合同类案件也并入民二庭收案范围。

在裁判标准方面,法院一度提出“民事裁判标准更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商事裁判标准”,在业务指导中明确将民商事裁判标准一体化,并与刑事裁判标准、行政裁判标准划分为三大类别,仅强调三者之间的裁判标准差别。

上述问题导致了法官在商事裁判中常以民法理念来评价和裁决商事纠纷,影响了交易稳定,破坏了商事秩序。

有些合理的商业交易安排轻易就被民法的公平原则所否定,导致裁判结果不能合理解决商事矛盾,不被社会商事主体所认可和信服。

剖析

近几年,学者和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纷纷针对商事裁判结果的不适宜现象进行剖析,探讨以“商法思维解决商事争议”。这种“商法思维”,讲求的是认知并尊重商主体在长期商事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交易安排、交易习惯,确立商事营利目的之合理性,在现有商法体系下规制商行为。与此同时,强调要以这种思维来准确理解商事立法、审判、司法解释的条文本意,恰当地应用商法规则解决商事冲突,建立良性商业交易秩序。

可喜发展

可喜的是,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9月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了“统一商事裁判标准、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等几方面指导意见,正视了目前对商事审判特点和理念的认识不足、存在民商事审判理念混淆等问题,要求商事法官提升商法理论素养,运用商法价值正确裁量商事纠纷。

与之相呼应,2013年10月中国商法研究学会在湖南长沙召开年会,也提出了“由规范到思维”的商法研究主题,针对商事审判与商事思维的实践与指导关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这种商法实务界与理论界之间的密切互动,使2014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系统都围绕这一主题提出了系列商事审判工作设想,如重设商事审判庭、重制商事标准化庭审规则、商事裁判标准、商事证据规则等,这一切预示着商事思维理论正在与商事裁判实务进行有机的结合。

特殊的商法思维是商法的财富,商法的法律职业者要加倍珍惜它。

而加倍珍惜商法思维,就是重视运用它。2014年,注定是我们法律职业者们重塑商法思维、商事素养、商法精神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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