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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印度商标法的比较

印度的广阔市场正在等待您在这里开拓自己的品牌。但是,在行动之前,请先听听Pravin Anand, Binny Kalra 和 Kirti Balasubramanian怎么说。了解印度的商标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和执法方式一定会使您事半功倍。请阅读本页以及接下来几版右侧页面上关于印度商标法的完整分析

度的法律制度一直因各种原因饱受诟病,主要问题之一是体制造成的办事拖延,还有执法机构以及下级司法机关的腐败问题等。办事拖延对近期刚开始在印度开展业务的外国机构的影响尤其明显。

但是,印度法律体系的一大优点是,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它为本国和外国的公民及法人提供了同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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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演变

印度法院已将跨域知名度原则引入其商标法学理论,并向无数外国商标所有人提供了大范围的品牌保护,这种保护往往是在商标并未在印度注册并且未在印度市场使用的情况下提供的。在侵权法框架下,印度法院秉承维护良好商业道德的理念,基于广义的衡平原则为这些商标提供保护。

印度法律制度针对不公正的裁决或者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手段。任何人都可利用宪法所赋予法院的令状管辖权,针对政府机关的任意行为、不作为和/或玩忽职守寻求有效救济,并且这种手段能够协助许多对印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满的外国实体进行申诉。

印度最主要的商标立法是1999年《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商标法》的《商标条例》。其他一些法规也与商标及商标申请有关,例如根据1962年《海关法》颁布的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行规则》,就海关当局的商标权执法作了规定。

印度于2013年7月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加入该议定书后,商标申请人应当可提交简化、合并的申请,这将使品牌所有人显著受益并吸引更高质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印度还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并且是几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长期会员国。

商标保护和商标异议

可注册的商标

在印度,文字、徽标、三维图形、纹理、颜色组合和声音都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举例来说,德国清纯伏特加酒瓶形状、费列罗巧克力、克里斯提·鲁布托牌鞋子的红底、Zippo打火机的形状和路易威登“EPI”皮具设计都被认为满足印度商标法的显著性标准并已被认定为商标。

非注册商标

非注册商标根据与仿冒侵权相关的法律受到保护。1999年《商标法》第27(2)条也对仿冒做了定义。仿冒是通过知名度和商誉证据来证明的;在先使用成为认定商标所有权的依据。大量在印度享有跨域知名度的非注册外国商标都受到了印度法院的保护。

注册程序的时限

注册程序一般分提交申请、审查、听证、公告和颁布注册证书等步骤,如果商标注册局或第三方未提出反对或异议,整个程序将历时12到15个月。该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表示有意针对特定类别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
  2. 审查:商标审查官出具审查报告,可能包含基于绝对或相对驳回理由的反对意见,申请人可在报告出具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申辩;
  3. 公告:申请人成功解决所有反对意见后,商标将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或听证后的六个月内在《商标公告》中公布;
  4. 异议:在商标公告后四个月内,任何人可基于法定理由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局根据其工作安排和待办案件情况受理异议并进行听证;
  5. 注册/驳回:如果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如果异议得到注册机关支持,则申请被驳回;
  6. 更正/撤销:在准予注册后,受注册商标损害的主体可对商标注册提出质疑;如果注册机关认定商标注册不当或者不应继续保留其注册资格,或者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未使用,可撤销商标注册。

    当事人可就商标注册局的所有裁定和决定向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使用义务

    《商标法》第47条规定,自注册证书颁布之日起直至提交撤销或更正商标申请的前三个月,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的,可撤销商标的注册资格。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注册和非注册商标都可以被转让,条件是转让不会造成商标专用权的重叠,并且所有此类交易广泛地受到《印度合同法》和《特别救济法》的管辖。注册商标可以(无论是否带有善意)就其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予以转让。

    相关权利

    在印度,同一物体/货物/服务可受到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以下重叠标的明确除外:

    1. 外观设计的定义明确排除了商标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2. 如果某物体是注册外观设计或者是批量生产的产品,外观设计中包含的版权将自然消灭。

      网络问题

      印度已经制定了以.in为结尾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明确了以.in和.co.in为结尾的域名争议解决的条款和条件。印度法院通过创造性地结合域名政策和商标法,认定了域名非法交易、超级链接、元标签、框架(framing)和网络钓鱼等问题并以创新方式处理这些问题。

      跨域知名度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印度制定商标法的初期,印度法院就已承认了外国商标的跨域或“外溢”知名度。该理念的核心体现在1999年《商标法》的第35条,强调品牌商誉和知名度应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

      驰名商标

      当某个商标在印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可以在各种商品和服务类别受到保护,避免受到近似和混淆商标的侵权。1999年《商标法》的第11(6)条列举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注册局在其网站发布了驰名商标注册名录。

      执法:政府部门介入

      行政程序

      对于工商部根据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职权可对商标侵权采取的行动,印度并无相应程序规定。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管理总局由工商部产业政策和促进司管辖。但是侵权和仿冒诉讼仅可向法院提出。

      刑事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103条,仿冒商标的行为是一种应予审理的罪行(cognisable offence)。针对商标侵权者或仿冒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刑事诉讼:

      1. 向警方报案:警方在收到报案后,必须首先从商标注册局获得许可,然后可凭该许可搜查侵权者的营业场所并扣押货物,并根据刑法规定程序对侵权者最终定罪;
      2. 向治安法院起诉:在治安法院受理起诉之后,法官可下令对侵权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和/或调查。之后,确定对嫌疑人的指控,在审理后对侵权者定罪。

边境执法

2007年,印度中央政府颁布了《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行规则》。按照该《规则》,权利持有人可在海关当局登记其工作成果、发明、商标等,要求海关扣押涉嫌侵权的任何货物。海关当局必须确保给予侵权人有关辩护权利的充分通知。

如果被扣留或扣押的货物被认定为侵犯了知识产权,海关当局有权将货物销毁。

法院的运作方式

印度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正在显著增加。地方法院和四个高等法院,即德里、孟买、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的高等法院,可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德里高等法院平均每年处理600到800宗案件,占印度知识产权诉讼总量的70%。

知识产权特别法院

印度未设立知识产权特别法院,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印度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局的裁定和决定进行复审。在2003年前,这种复审权属于高等法院。复审委员会还可受理商标撤销申请。

电子法庭

法院的主要职能,例如案件立案、分配、登记、工作流程、裁定和判决,都已实现了电子化。待审案件目录、案件处理状况、裁定和判决都在网上发布,供诉讼当事人、辩护律师和公众查询。德里高等法院还开始着手进行全部案卷的数字化工作,以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查阅。

快速审理

快速审理、以视频会议方式采集证据等举措是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特色。快速审理是指法院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将一桩诉讼的各个阶段处理完毕。法院曾在某些案件受理后首次开庭时就确定了严格的时间表。

快速审理程序的一个新特色是任命法庭专员(通常由退休法官或其他法院高级官员担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采集证据,期限可短至三到六个月。由法庭专员采集证据便于当事人开展诉讼,使他们不必完全依赖主审法院的工作时间安排。

通过视频会议采集证据

德里高等法院还允许通过视频会议(主要是在交叉询问过程中)采集证据。这一规定特别适用于不能亲自前往印度出庭作证的外国当事人和/或权利持有人。法院制定了一套实用的指南保障诉讼双方的权利。目前在实践中,权利持有人一般可期待案件在三年内结案。

管辖权利益

某些知识产权法规对追究盗版责任的权利持有人的困境给予了足够重视。1957年《著作权法》第62(2)条和1999年《商标法》第134(2)条规定,权利持有人/原告可在其实际或自愿居住地、营业地或谋利之地提起诉讼。考虑到侵权者总是试图掩人耳目或逃避侵权诉讼的特点,这些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担忧”诉讼管辖权

印度法院可受理权利持有人基于“对损失或损害的合理担忧”而提出的诉讼。2013年11月,德里高等法院判定,只有在适当审理此类案件的事实之后,才能确定担忧是否达到有必要颁布长期禁制令的程度。

同时,在专利诉讼中,在不能推定专利有效且被告还未实施侵权活动的情况下,法院曾多次发布维持现状的命令。在商标诉讼中,德里高等法院颁布了大量临时禁制令,限制被告在诉讼进行期间可能实施的任何侵权行为。

改变规则的法学理论

印度法院已为探索商标法下新的商标保护形式做好准备。由于盗版者变得更会使用新花招,法院已经开始审视颜色组合、形状、名人权利以及与赞助商“关键字广告”有关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责任等新事物。

损害赔偿和补偿

印度法院通常会判予受害当事人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但有时也会判予惩罚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从2005年
开始增多,现在判予的损害赔偿金最多可达到10万美元。

初步禁制令

在侵权和/或仿冒诉讼中,印度法院倾向于对侵权或仿冒嫌疑人实施初步禁制令,条件是原告具有初步证据、利害权衡对原告有利,并且若不授予禁制令原告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的几率较大。

安东·皮勒搜查令(Anton Piller Orders)

这些搜查令最早是针对身份不明的有线运营商对广播节目的盗版行为实施的,后来逐渐发展到适用于软件的猖獗盗版以及奢侈品牌的仿造行为。

目前法院在各种侵权诉讼中,针对身份明确和/或不明的被告发布侵权产品的搜查扣押令。

多年来,对假冒路易威登、爱马仕、香奈儿、卡迪亚、微软等著名品牌的打击行动已经取得了可见成效,身份不明的侵权者被及时扣押。这向市场发出了强烈信号:印度决不允许假冒伪劣产品继续横行于世。

对身份不明被告的禁制令

由于意识到印度猖獗的制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印度法院已逐渐倾向于对身份不明的被告实行临时禁止令,在印度通常被称为Ashok Kumar(印度一个常用姓名)禁制令。临时禁止令使权利持有人能够灵活地应对隐蔽性侵权者。如果没有这种保护措施,这些侵权者可能很容易就逃脱法律的制裁。

令状和其他宪法救济

当事人可就印度知识产权局下属政府机关的裁定和决定向令状法院(writ court)提出异议,申请执行职务令(mandamus)或调卷令(certiorari)等特别救济。有权受理此类申请的印度高等法院多年来已认可了知识产权对权利持有人业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权利持有人的申请得到了支持,政府机关被责令改正任意、不合理的裁定和决定。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经过2012年的大幅修正后,1908年的《印度民事诉讼法》的第89条和第10条法则第1项中确立了调解、和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

法院因此有义务鼓励当事人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2006年,法官接受了早期中立评估、认罪协商和调解等新办案方式的培训。

德里高等法院调解中心每天受理大量案件,有70%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权利持有人在诉讼中体会到,随着法院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加严格,而被告由于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金或不利裁决的后果,越来越多地寻求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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