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号文”废止所带来的影响

作者: 辜鸿鹄,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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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4日下发的一份通知中,废止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481号文)。481号文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主要差别

加付赔偿金。481号文规定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加班报酬、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除应补发差额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辜鸿鹄 PATRICK GU 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DaHui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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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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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相同情形下加付赔偿金的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但是该赔偿金的支付必须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为前提条件。

经济补偿金。481号文确立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依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这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确立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将该“月工资”规定为“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上述“月工资”标准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基数将以此三倍数值为封顶。

481号文规定在协商一致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此要求。

医疗补助费。481号文规定了劳动合同如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用人单位除应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审判实践

对于上述481号文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过往的审判实践中其实已经确立了相应的标准,并不会因为481号文的废止带来根本性的影响。

加付赔偿金。最高院早在2016年,就作出类似裁定,针对劳动者依据481号文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因逾期支付劳动报酬而加付25%补偿金的请求,认为481号文虽然“尚属现行有效规范,但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同一问题做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曾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故其要求承担逾期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尚缺乏事实前提,不能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裁定,如果不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予支付的情形,劳动者也就不能获得额外的赔偿金。

江苏省、浙江省高院和上海中院也有类似判决,均认为481号文关于赔偿金支付比例或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等内容已被《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予以变更、替代,因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2008年之前建立、2008年之后终止或者解除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纠纷的,针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和补偿标准问题,法院通常认为应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往往员工也不会同意按照12个月的封顶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尽管《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但在江苏、上海、湖北、山东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中,均有关于医疗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因此481号文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医疗补助费的取消。但我们也注意到,多地高院的判决均认为在《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事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主张医疗补助费。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辜鸿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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