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差异化股东投票权

作者: 薛玉婷,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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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本市场在2019年最受瞩目的主题之一当属科创板的推出。科创板之所以受到瞩目,在于其是中国资本市场发行上市诸多根本性制度的创新尝试,例如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以及本文拟探讨的差异化股东投票权安排。

差异化投票权在我国的规范基础。公平对待股东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表决权行使而言,即为股东拥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实践中,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需求必然伴随着公司创始人/团队持股比例稀释。

因此,如何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管控权分离带来的问题成为一个重要命题。

世界经合组织也曾经在其文献中提及,如果所有公司所有权与管控权分离的架构都要禁止,其成本可能会超过收益。

Xue Yuting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薛玉婷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国公司法诞生伊始,对于股东投票权采取较刚性的平等原则,即有限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则对差异化表决权预留了空间。《公司法》虽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仍以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原则,但同时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2006年《公司法》还规定,股份公司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引申来看,这意味着不同种类的股份可拥有不同的权利。

至此,我国公司法层面为差异化股东投票权奠定了基础。

差异化投票权在我国的尝试。从目前国际上的实务来看,存在形式多样的差异化股东投票权模式,如双类别股权架构、有限投票权股份、无投票权股份等。

在我国,广义来看,2013年颁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在A股正式提出明确的差异化股东投票权制度——优先股,即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但彼时,优先股发行主体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公司如拟首发上市仍面临实质障碍。所幸,随着科创板的诞生,差异化股东投票权在我国的首发上市制度中破冰。科创板相关规则已对差异化表决权做出详细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两点思考

关于差异化股东表决权的规范基础。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赋予了同股同权之外的自主空间,也对股份公司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前置了同种类股票的定语,但在股份公司股东表决的相关条款中,依然刚性地仅规定了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鉴于目前实务中已存在优先股以及科创板特别表决权,公司法亦应考虑对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使我国公司制度对于相关事项的内在逻辑得以统一。

关于小股东权利保护。目前,我国科创板相关规则已在充分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做了详尽安排,如表决权差异通过的机制、设置时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的差异上限、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交易限制与转换等。

但在实务中,如何平衡好公司管控的有效性与股东权利的平等,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不当损害,仍需审慎对待。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予以关注,对于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创板上市规则侵犯普通股东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否定行为效力,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

但当利用差异表决权侵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时,小股东如何举证依然是一道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关注到这一点,并指出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上述意见已经充分表达了司法机关对于新情境下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态度,但具体的手段、措施、机制还待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具象及完善。

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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