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仲裁新发展

作者: Jose Martin R Tensuan,Antonio Eduardo S Nachura Jr和Maria Celia H Poblador,菲律宾ACCRALAW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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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宾法院在近期的几起仲裁审查案件中再次强调、维护了菲律宾法律和政策对于仲裁程序的原则,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这无疑将对菲律宾的仲裁实践起到推动作用。

菲律宾立法机构和法院一直秉持支持仲裁的立场,菲律宾仲裁法和程序规则均与国际通行原则接轨。菲律宾仲裁蓬勃发展。

总体而言,菲律宾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加上司法判例的补充与经济的反弹和增长,已使该国成为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的区域中心。

当事人意思自治至关重要

Jose Martin R Tensuan
Jose Martin R Tensuan
高级合伙人
菲律宾ACCRALAW律师事务所
马尼拉大都会办公室
电话: +632 8830 8000 ext. 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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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menares诉Duterte(2022)一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支持了菲律宾政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订立的数份贷款协议中的仲裁协议规定的准据法和仲裁地选择条款。

条款规定,贷款协议及双方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此外,由贷款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其各自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特殊利益集团抨击该等条款严重背离菲律宾利益,因此违反了菲律宾奉行独立外交政策的基本宪法原则。这一政策要求,菲律宾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时,必须以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等因素为指导。

在裁定该问题时,菲律宾最高法院支持反映“当事人自治”这一基本仲裁原则的条款。最高法院承认,围绕商业合同的争议仲裁是一种“由公民个人促成的纯粹私人裁决制度,这种制度一直被公认为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因此,仲裁协议应自由诠释,有利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解释应予以采纳。

最高法院补充称,对于涉外合同,根据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的原则,,应尊重合同缔约各方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最终法院认定,争议条款并未违反菲律宾法律、道德或公共政策,特殊利益集团所称的违反宪法指控实属臆断,因其未能证明贷款协议规定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对菲律宾造成了实际损害。

仲裁不适用诉讼的干预规则

Lone Congressional District of Benguet Province诉Lepanto Consolidated Mining Company and Far Southeast Gold Resources(2022)一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就非仲裁协议当事方是否可以干预仲裁程序或事后对任何仲裁裁定予以承认或撤销的司法程序问题作出了裁定。

Antonio Eduardo S Nachura Jr
Antonio Eduardo S Nachura Jr
合伙人
菲律宾ACCRALAW律师事务所
马尼拉大都会办公室
电话: +632 8830 8000, ext. 8073
电子邮件: asnachurajr@accralaw.com

1990年,菲律宾政府和某些矿业公司签订了一项矿产品分享协议,根据该协议在班盖特省进行采矿作业。协议即将到期时,矿业公司表示有意将协议续期25年。

但菲律宾政府坚持在续期前先办理协议存续期间颁布的《原住民族权利法案》(IPRA)规定的相关手续。矿业公司随即提起仲裁,反对办理新手续。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矿业公司的裁决;但后经菲律宾政府起诉,当地初审法院最终撤销该仲裁裁决。

在菲律宾上诉法院审理此案时,班盖特省地方政府提起准许干预动议,理由是其代表受IPRA保护的当地选民——正是受矿产品分享协议续期影响的人群。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裁定,但驳回了当地政府的干预请求。

在审理干预问题时,最高法院认为,菲律宾仲裁法和仲裁程序规则,尤其是《菲律宾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特别法庭规则》(ADR特别规则),没有关于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干预的规定。

ADR特别规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普通法庭诉讼程序的干预规则不得补充适用于仲裁或与仲裁有关的司法程序。

仲裁程序干预机制的缺位与菲律宾仲裁法律和规则的目标一致,即尊重当事人安排争议解决方案的自由和自主权,推动争议快速高效解决,以及遏制诉讼文化。

不同仲裁庭相互平等

ASEC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Corp诉Toyota Alabang(2022)一案涉及一份施工合同和仲裁协议,但两个仲裁庭在两起独立的建设工程仲裁案中作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裁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汽车经销商展厅施工合同。业主试图取消部分建筑工程、删减承包商的施工范围,而此举将导致合同总价降低。承包商对此表示反对,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承包商向菲律宾建筑业仲裁委员会(CIAC)提起仲裁。根据菲律宾法律,CIAC对建设工程仲裁纠纷具有初审和专属管辖权。

Maria Celia H Poblador
Maria Celia H Poblador
高级律师
菲律宾ACCRALAW律师事务所
马尼拉大都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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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chpoblador@accralaw.com

仲裁随后在第一仲裁庭进行,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承包商的终局裁决。业主不服裁决,诉请上诉法院开展司法审查。

上诉期间,业主以工程延误为由终止了施工合同。承包商再次向CIAC提起仲裁,这一次主要涉及应收未收工程进度款。

最终,第二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业主的裁决。其间,第二仲裁庭基本上推翻了第一仲庭关于业主删减工程的估价的事实认定。随后承包商诉至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合并了两项上诉,最终就业主删减部分工程的争议裁定业主胜诉。

在承包商进一步提出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了第二仲裁庭的终局裁决,因其裁决的工程删减问题已由第一仲裁庭裁决。

最高法院解释称,两个仲裁庭是相互平等的机构,任何一方都不能推翻、撤销或重新裁决另一方先前已裁决的事项。

因此,即使第一仲裁庭的裁决仍在上诉中,该裁决已对第二仲裁庭具有约束力。否则当事人很可能反复提出仲裁请求,直到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决为止。

法定期限

Maynilad Water Services诉National Water and Resources Board(2023)就何时诉请确认国内仲裁裁决确立了规则。

该案涉及多项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国内仲裁,焦点问题是特许水务公司是否属于公用事业单位,后者利润受到价格上限监管,且不得将公司所得税列为营业支出。在其中一项仲裁中,特许水务公司胜诉。

在申请确认对其有利的裁决时,特许水务公司要求适用ADR特别规则第11.2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即一方收到裁决30天后的任何时间)。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菲律宾国内仲裁应适用《仲裁法》第23条规定的期限(即作出仲裁裁决后一个月内的任何时间)。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菲律宾的基本仲裁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的明确规定,特殊ADR规则第11.2条已有效取代了《仲裁法》第23条规定。但最终由于公共政策的原因,有利于特许水务公司的裁决依然被撤销。

从近期判例可看出,法院坚持仲裁的基本原则,这也为菲律宾仲裁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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