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大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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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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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中pandemic一词源于两个希腊词:意为“所有”的pan和意为“民众”的demos。对应地,中文“全球大流行”一词则要直接得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球大流行期间,社交隔离措施、边境关闭和商业活动(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受限严重扰乱了国内和跨境商业当事方之间的民间合同安排。

与2007-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等其他危机一样,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避免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商业合同的条款以及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上。在权利方面,相关问题包括他们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或采取措施保护其经济和商业利益。在责任方面,相关问题包括他们是否对任何迟延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以及他们可以或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

参照《商法词汇》旧文,本文从三个方面检视全球大流行对公司和金融交易合同的影响:重大不利变化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合同落空原则。本文重点讨论普通法法域如何处理以上领域的问题,同时也对其他法域的情况作比较。

重大不利变化条款

商业合同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并确定合同签署后,如果由于情势变更或不利事件的发生而导致任何商业或金融风险增加,会产生何种后果。通常,情势变更或不利事件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署之日无法预见的。

一般而言,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允许一方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行使某些权利(关于重大不利变化条款的讨论,参见《商法》第7辑第1期《重大不利变化条款》)。该条款可能触发相关当事人终止合同、选择不履行或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由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当事人及其律师常常会就重大不利变化条款进行反复磋商。

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在贷款协议中很常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借款人履行义务能力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加速贷款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已经借出的贷款。除贷款协议外,重大不利变化条款有时也出现在承销协议和收购协议中。

在收购协议中,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可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卖方倘未能于交割日期前满足这一条件,则买方可以终止收购协议并退出交易。

在普通法法域,重大不利变化条款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解释。也就是说,法院将主要通过参考双方在起草条款时使用的措辞来确定双方的意图。因此,条款起草至关重要,因为它将决定何时可以触发该条款。

如果协议是在疫情全球流行后订立的,触发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将更加困难。这是因为,相关当事人可以提出,大流行的影响在协议订立之日就可以预见。此外,这将变成一个举证问题,即与全球大流行有关的事件是否导致了条款所界定的重大不利变化。

因疫情全球流行起止时间的不确定,证明该事件有导致重大不利变化的可能便较为棘手。此外,还存在其他相关影响因素,例如,政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从疫情的影响中恢复,能否享受这些措施(包括赠款和贷款)也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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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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