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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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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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词汇》在之前的一篇专栏文章中探讨了有关著作权的问题(参见《商法》第5辑第3期:《著作权》)。那篇文章指出,著作权属于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的一类权利。它赋予所有者经济权利(如复制和出售书面作品的权利)和精神权利(如书面作品的署名权)。

英文词“copyright”的词源十分直接:其字面意思为“复制权”。汉语中有两个词用来表达这一概念: 一是“版权”,与英文相近,意为“印刷权”;二是“著作权”,源自德国法律下“作者权”的概念,是中国的官方用语。

需要认识到的重要一点是,著作权法在范围上是“地域”和国家的概念,不存在“国际”著作权法。因此,一个法域的著作权法只适用于在该法域发生的侵权行为。

之前的专栏文章探讨了律师创造的工作成果,并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书面文书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赋予的排他性权利,如复制、修改、重新编排和翻译的权利。

本专栏探讨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为了司法程序而复制文件,是否侵犯著作权。比如,司法程序的一方希望向法院提供报纸文章或博客的副本,作为支持其案件的证据之一。是否有可能在不侵犯著作权所有者权利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当然,当事人可以提供专家证人报告来支持案件(关于专家证人的讨论,参见《商法》第10辑第4期:《专家证据》)。然而,假设当事人不需要证明某一技术论点,而只是希望向法院提供一份报纸文章的复印件,以解释广义的语境,并增强说服力呢?本专栏旨在探讨选定的普通法法域(即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问题,以及探讨中国大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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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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