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跨境投资项目争议调解

作者: 全朝晖、陈聪发,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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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中,运用好促进式调解,比起非中立强势的评估式调停,或更能让调解员促使跨境争议当事方进入调解直至和解。本文将介绍促进式调解的简要办理过程,并根据笔者在疫情期间的法律实践,总结出以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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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朝晖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例介绍

申请人(甲方)为在香港实际营运的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分两阶段支付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款。被申请人(乙方1及乙方2)为丙方公司的合法股东,合计持有丙方100%股权。丙方是一家境内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是并购的目标公司。

各方通过协商,于2019年10月就乙方向甲方溢价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甲方拟分二期支付80%股权转让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X亿元,甲方应在2020年2月份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转到双方的共管账户中,乙方应在2020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乙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方可要求甲方从共管账户中向其支付X亿元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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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聪发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1月中旬,受境内正式公布疫情影响,根据中国内地疫情防控的需要,甲方人员均被要求在家办公,无法持有效公章到该省开设共管账户。经甲方与乙方沟通,涉及到付款方式是否由“付款到共管账户”变更为“直接付款到对方股东账户”,但由于付款方式的变更,甲方作为投资者代表担心X亿元的首期价款付款到乙方股东账户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此同时,上述事宜将直接涉及甲方付款和乙方依约正常营运等更重大的争议问题。

分析评估

在正式的调解或和解前,笔者的工作组成员首先立案(或预备立案)开档,并通过谈判技巧与各方当事人代表沟通,归纳双方的基础问题并分析处理,理出有关谈判调解案件的程序及方式。就本案,这些程序主要包括:(1)第一时间披露自己的独立性身份并应证明各方当事人的合法主体;(2)由当事人自己评估解决方案;(3)评估相关方案内容的后果及其保障方式;(4)判断是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甚至是否为“假调解”而延误时间。

鉴于在疫情期间不能见面,故调解员与各方通过非接触沟通,给予各方及代理律师沟通的时间,而调解员本人则应归纳双方的共同基础及聚焦列举的问题:(1)各方都自愿以谈判、调解方式解决;(2)投融资合同中的大部分条款无争议,在调解前可以确定无争议的事实;(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都希望有更长期的合作关系。

疫情并不是造成本案情势的根本原因,因为这样的系统性风险对于本案各方仍是局部的,本案存在更多的非系统风险(即如何处理及执行合同)。不过,它们仍然可以由具体各方通过专门协商予以克服,并共同面对和处理。

注意事项

谈判调解人员需有如下考虑:(1)评估处理案件需采用的谈判调解技巧,以促进各方自主决定及程序的公允为方向;(2)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中,全面使用问题清单的方式,让当事人决定其自身的需求;(3)与双方当事人及双方代理律师沟通时,要更多地鼓励他们,在谈判调解环节中,真正让双方自己解决纠纷;(4)在事实及情绪方面,充分给予“正能量”是谈判调解中一种必要的技巧;(5)对各方提交的专业方案,或涉及不少法律诉讼、国际投融资等其他专业实操的成本测试的问题。

调解和解

经历了三轮协商,就股权转让款支付方法及先决条件的纠纷,笔者协助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变更了支付款项方式,即由原股权转让的共管方式转变为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转让款。

作为交换条件,就上述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步骤,当事方达成了和解,并将其变更为三步走的稳健作法,即X亿元由原来的两次支付,变更为2020年1月底、2月底及3月底前为三个基础付款期限,分三次支付;同时仍重申及确定乙方受款的先决必要条件,即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结语

以上是笔者助力成功谈判调解X亿元境外企业投资协议争议案的经验,目前,协议各方已依约履行了上述款项的交收。笔者认为,此次争议如果不是通过商事谈判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它可能产生的时间成本和费用增加会诱发其他更多的跨境不确定因素。商事调解及其正当程序,可保障外商投资项目追求疫控复工、参与稳定跨境投融资市场两不误,为各方提供扎实可靠、多元化的危机处理法治保障。

全朝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其电邮为 qzh@etrlawfirm.com

陈聪发是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电邮为 ccf@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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