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贸易条件与海关审价合规风险

作者: 王永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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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战背景下,为规避关税风险,锁定交易成本,完税后交货(DDP)贸易方式下的条件正在被更多地适用。DDP交货方式是指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的手续后,再将货物交给进口商。本文将对DDP贸易条件下的海关审价风险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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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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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对运费的审价规则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以及船上交货价(FOB)。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40条第(二)项规定,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由上述规定可看出,中国海关进口时审价依据为CIF价格,出口时则为FOB价格。

DDP贸易条件下申报的常见误区。DDP项下的金额通常高于CIF或FOB,因而许多采用DDP的企业通常会有一种想法:根据DDP推测出CIF或FOB的价格,然后以此价格向海关申报。从技术上来说,这对很多企业是可行的。笔者曾经拜访过一家著名的汽车整车厂,该企业曾现场演示过先进的报关软件如何实现十余种贸易术语间的自动切换。但如果企业真的这样做了,就可能因违规而受到处罚。

违规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企业忽视了《审价办法》关于费用应当在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要求。DDP条件下,境内段与境外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是打包计算的,无法进行准确区分。尽管卖方在安排运输时可能分别取得境内与境外段的运输与保险合同,但仍不满足《审价办法》要求,即买卖方单独列明,而非卖方和承运人、保险人单独列明。

因此,在DDP下,境内与境外段的全部运费与保险费均应计入完税价格以确定进出口税款。与采用CIF进口和采用FOB出口的同行相比,采用DDP的企业负担无疑有所增加,但这来源于《审价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在进出口活动开始前就应对相应的财务成本
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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